索引号 | 640522001/2023-00315 | 文号 | 海政办发〔2023〕25号 | 生成日期 | 2023-05-20 15: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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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海政办发〔2023〕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海原县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
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十四五”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我县于2012年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名单》开展考核,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是检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考核结果关乎今后中央、自治区对我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和奖励。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考核范围、指标体系、计算方法
(一)考核范围。依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名单》要求,我县全境被列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范围。
(二)指标体系。分为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其中技术指标主要包括生态质量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监管指标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指标三部分。
(三)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见附件)。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认真完成2023年海原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通过,成立海原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 鹏 市政协副主席、县委副书记、县长、海兴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贾治林 政府副县长
成 员:马海军 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卫国 县发改局局长
罗发强 县财政局局长
田小武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罗永平 县住建局局长
马正科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洪兴志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祁国福 县水务局局长
郭建巍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张成静 县人社局局长
卢彦琦 县工信商务局副局长
马守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志春 县卫健局局长
田应鹏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罗成礼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马会珍 县统计局局长
王继飞 南华山管理处副主任
杨文宝 县气象局局长
王光明 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张斌兴 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张斌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实施县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报送数据。负责提供县委、县政府成立的县域考核协调机构文件;负责提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政共抓生态环境保护资料,县委和县政府会议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纪要,提供由县委和县政府研究、制定的考核年内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制度;负责组织开展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
(二)职责分工
发改局:严格落实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责提供负面清单执行考核情况方面资料、落实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资料;产业空间布局及第二产业占比等相关资料。
财政局:负责填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排污费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退耕还林工程财政专项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水利发展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及其他生态专项转移资金证明材料;负责填报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障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关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家转移支付使用台账,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供转移支付资金相关文件、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工程)方面的资金预算文件和主要用途证明材料;负责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收支及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主要是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说明。负责提供2023年预算证明材料;负责提供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资料;负责提供考核年份县域获得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及主要用途证明资料;负责县域生态功能区考核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及其它相关资料。
自然资源局:负责水域湿地、土壤侵蚀度证明材料、负责填报国土面积、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草地指标等证明材料;负责提供林地证明材料、本年度林业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项目实施地点、经纬度坐标、图片资料,实施前后对比照片以及项目建设情况详细说明)、提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创建相关资料;提供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资料、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情况及其它相关资料。
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实施资料、提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等资料;提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率(乡村振兴战略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的验收材料,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
水务局:负责提供本年度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资料、水土流失保持工程资料、本年度河道治理工程实施情况资料(包括项目实施地点、经纬度坐标、图片资料,实施前后对比照片以及项目建设情况详细说明)及其它相关资料。
住建局:负责提供县域垃圾填埋场立项批复,环评验收报告,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处理模式等数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包括年产生量、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的乡镇数量,要求有图片资料,且精确到每个工作日,垃圾填埋场运行费用,渗滤液产生及处置量、时间、地点及周边环境定期监测情况资料);负责提供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情况(包括污水自行检测报告、监督性检测报告,运行台账以及相关网站公开资料、年度污水排放总量、收集量、达标排放量、污泥产生量、污水管网覆盖率等资料);负责提供美丽村庄、集镇、优美乡村建设资料(包括立项批复,招投标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实施前后对比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
统计局:负责提供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县域经济基本情况资料,负责提供污染减排浓度及其它相关资料。
南华山管理处:负责提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批复及生态保护相关资料。
气象局:负责提供县域考核年份气象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
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的要求,统筹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工作;制定考核年度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督导各部门按时上报填报相关数据;督促第三方及时完成县域内水、空气质量及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测工作;按时间节点规范编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季报》和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并及时通过软件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整理、审核、县级数据编报;负责提供环境质量指标、环境状况和生态保护管理,年度减排强度等资料;负责提供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资料;负责提供污染源执法监察及环境污染事件,12369环保热线群众举报环保问题处理资料;负责提供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及与省级部门联网证明资料;负责填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垃圾填埋场信息表;负责提供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情况(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立项、竣工验收、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及行政村数量等)资料;负责提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2023年前三季度)、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域概况及其他情况说明;负责提供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监测、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数量、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监察情况等资料;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协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汇总相关单位填报的数据、编写上报自查报告。
工信商务局:负责提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及其它相关资料。
各乡镇:负责提供本乡镇环境综合整治相关资料(包括农村垃圾收集、填埋运行台账、运行费用,渗滤液产生及处置情况);实施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的乡镇,负责提供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相关资料;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情况、乡镇生活污水收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照片(电子版和纸质版)及其它相关资料。
其他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相互协作,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填报相关数据。
四、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
(一)安排任务、组织培训(2023年9月底前)。按照“十四五”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海原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考核工作时间安排,及时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交通、市场监管、住建、发改、工信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负责同志召开会议,传达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及区、市上级部门的有关精神,并对数据报送格式和要求进行培训。
(二)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2023年10月15日前)。各成员单位务必于10月15日前完成数据收集上报工作。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在10月31日前完成数据录入、审核和编制自查报告,并报请县委、政府审核后,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三)数据审核、上报及县级核查(2023年11月10日前)。由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我县本年度和前一年度考核数据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考核指标数据提出审核意见。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须按照审核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上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编写正式的数据审核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及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在海原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该项考核成绩关系到下年度转移支付资金的增减,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各部门主要领导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亲自抓,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技术指南》中考核监测工作经费支出: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考核监测工作经费,包括地表水、环境空气、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监测工作经费,不包括监测站房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监测能力建设的费用。计分方法:满分10分。工作经费小于50万元,不得分;工作经大于等于100万元,得10分;工作经费在5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的,得分算法为:(X-50)÷50×5+5,其中X为考核工作经费数额(单位:万元)。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沟通,指派1名专业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完善内业资料,准确填报各种表册,填报数据必须真实有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023年10月15日前报海原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要积极做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审核各自上报的相关报表,对各项数据进行仔细核对,注意各种数据间的逻辑关系,仔细阅读所填表格、填报规范和指标解释,确保所填年限(若为2023年则仅统计前三季度数据,其他年份均为全年数据)及单位之间的转化、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准确无误。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拖拉、失误等原因影响全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