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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3-00205 文号 海政办发〔2023〕20号 生成日期 2023-04-10 10:17: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海政办发〔202320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海原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0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要求,强化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加强气象灾害风险科学防控,提升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化水平,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多部门联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最大程度减少或避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2年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卫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中卫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海原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海原县行政区域内暴雨、暴雪、干旱、寒潮、霜冻、大风、高温、大雾、霾、沙尘暴、强对流天气、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及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事件、工农业生产事件等的处置,适用海原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时刻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做到部署在前、预防在前、研判在前、抢险准备在前。以高标准、严要求、实作风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工作,尽最大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2)平战结合、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气象灾害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水平,提高隐患排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综合减轻气象灾害风险。

3)依法规范、联动有序。科学把握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客观规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加强各地、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属地为主、区域协同。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与周边区域的联防联动。

(5)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组织动员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防灾准备、抢险救援、保险救助、救灾复产等全链条防灾工作。提高气象预警信息发布能力,打通应急减灾“最后一公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提升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能力。

2组织体系

2.1海原县气象灾害防御与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

海原县气象灾害防御与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海原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海原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气象灾害和人工影响天气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或者气象灾害出现复杂情况,超出海原县气象灾害防御与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海原县应急管理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并接受自治区、中卫市相关部门的统一指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气象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员:县委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卫健局、县文广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国网海原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等单位(部门)负责同志。

以上成员单位设立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职能科室责任同志担任。

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每年对指挥部领导、成员及职责进行调整并印发文件予以明确。

指挥部主要职责:在海原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气象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海原县委和政府、宁夏气象局、中卫市气象局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决策部署,拟订海原县级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有关政策和制度等,组织、指导、协调、指挥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协同处置气象灾害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市气象灾害防御与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相关工作。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海原县气象灾害防御与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报相关天气信息,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正确、客观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县委网信办:配合监测涉及海原气象灾害舆情信息,指导职能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处置及网络安全工作,协调管控造谣虚假信息,依法打击经相关部门认定违规发布气象信息的行为,指导气象部门做好网络及信息安全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涉及海原县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负责救援所需的成品油、煤炭、天然气协调和调度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粮食、重要物资和应急物资储备的协调管理。

县教体局: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落实防御气象灾害的措施。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安全警示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交通疏导、交通临时管制和维护灾区治安,打击违法犯罪。

县民政局:负责灾后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上报灾情;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气象因素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的监测预警工作;会同县气象局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协助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撤离、抢险救灾与调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督促建筑行业及相关市政行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城市内涝气象风险预警;指导各地对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估;指导开展受灾村镇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为重建或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运输行业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高速公路运营部门、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交通运输灾害性天气和高影响天气防范应对,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尽快恢复交通;负责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被困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

县水务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监测和山洪灾害预测信息;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防洪安全检查,组织修订防洪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防汛抢险、防洪调度,编制防汛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加强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损毁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工程的恢复重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气象因素引发农业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农牧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灾后生产自救。

县工信商务局: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引导商贸流通企业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特殊时期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调运及投放等方面工作;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气象灾害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制定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做好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旅游景区人员的因灾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对因灾滞留景区人员及滞留灾区团队游客的救援。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通知事发地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救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统计、发布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气象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公安、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人武部负责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广播电视台,及时向社会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隐患排险和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的职责;负责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适时通过媒体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负责组织对气象灾害受灾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指导各类灾害主管部门制订处置方案及实施。

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电信资源。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利用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抢险救援。

国网海原供电公司:负责海原县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重要用户供电。

各乡镇: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确保各项应急气象灾害准备工作落实到位。灾情发生后,做好灾民安置、卫生防疫、防洪工程恢复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

海原县气象灾害防御与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海原县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海原县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进行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召开年度联席会议、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有关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演练;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检查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措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及安全管理,承担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重大活动人工影响天气保障协调和组织实施。

2.4 应急指挥衔接机制

在海原县委和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指挥部与海原县各专项指挥部间建立自动承接、协调一致的应急指挥衔接机制,指挥部成员单位间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污染天气等次生衍生灾害,且有相关专项指挥体系组织应对时,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不再单独启动,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其他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

应对暴雨、干旱等灾害时,当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指挥机制时,由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防御工作。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地质灾害,由海原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气象因素引发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由海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霾造成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处置,由海原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2.5专家组

海原县气象灾害防御与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由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组长单位:海原县气象局

成员: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

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和发展趋势,为指挥部提供抢险救灾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指导科学应急救灾工作。

2.6 应急责任人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责任人,同时作为本单位联络员,定期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责任人如有变动需及时更新。应急责任人要及时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组织调动本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灾情,共同开展灾后调查,接受相关培训等。

各乡镇应建立相应的应急责任人制度,为直接管辖的社区、行政村指定气象信息员,做好管理,开展相关培训等。信息员协助开展本区域气象灾害防御、气象预警信息传播、气象应急处置、气象灾害调查上报、气象科普宣传等工作。

3 风险防控

3.1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海原县气象局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海原县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掌握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探索建立灾害风险区划图;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识别各类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域,编制精细化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建立精细可用的基层气象防灾减灾数据库。

3.2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整治

县应急管理、发改、气象、教体、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广、卫健、工信商务等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的分析研判,做好行业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督查,对排查出来的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

3.3 制订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县应急管理、发改、教体、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广、卫健、生态环境分局、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预警信号制订本部门的防御措施或部门应急预案,建立基于气象灾害高级别预警信息为先导,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自动停工、停课、停运等重要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指导行业做好防范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体系,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气象、财政、住建、通信、电力、交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报告、修复因灾损毁气象设施、通信网络及电力设施、办公设施、进入气象站道路,以确保气象观测资料的及时性、代表性、准确性。

气象部门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应当及时提供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情、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4.2 预报预警

海原县气象局负责海原县级决策气象服务、公众气象服务、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按职责统一发布重要天气报告、气象信息专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指导产品等,开展递进式气象服务,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通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发挥气象预警先导作用。

4.2.1重要天气报告

海原县气象局负责海原县级重要天气报告的制作与发布,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通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重要天气报告是决策服务产品,面向党政决策指挥部门,针对将要出现的转折性、关键性、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我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较大影响时发布。根据不同天气类别,一般提前1—5天发布。

4.2.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海原县气象台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公众服务产品,侧重于短时临近时效,主要面向社会公众发布,针对本地突发或易发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及公众防御,同时为党政决策指挥部门提供决策支持。根据不同天气类别,一般提前0—12小时发布。按轻重等级一般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种。

气象部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及时制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应急管理、水务、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部门间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制作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森林草原火险、重污染天气气象风险预警等预警信息。

4.3 预警信息发布

4.3.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或必要时联合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有关单位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鼓励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规范传播预警信息,并对发布传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融媒体中心建立电视台在播出信号中挂角播出预警信号图标、高级别预警即时图文或语音插播、文字游播机制,县文广局建立应急广播系统及时播发机制,实现电视、应急广播系统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接,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视听节目性网站等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防灾避灾科普知识。

4.3.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的类别、级别、发布时间、天气实况、出现时段、持续时间、影响区域、防御指南和发布单位等。

4.3.3 发布途径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主要包括:手机短信、新媒体、网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电子显示装置、大喇叭等途径。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指导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社会团体向其成员和社会公众进行预警信息再传播,鼓励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

4.4 预警响应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在接收到预警信号后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5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气象条件不再造成灾害影响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造成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报告。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县应急管理、公安、卫健、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员、气象信息员等资源,做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为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信息保障。

5.2 会商研判

当海原县气象局预报将出现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对我县有明显不利影响,或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经影响我县并将持续发生时,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召开气象灾害防御会商会,分析研判灾害性天气影响和防范应对主要措施,为指挥部开展防范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5.3 响应启动

指挥部在跨部门、跨行业联合专家组分析研判并提出专业意见基础上,按照气象灾害程度、范围,综合评估后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应急响应启动级别,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气象灾害未达到应急响应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专家组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级、级、级、级四个等级。

当自治区、中卫市启动涉及海原县辖区内的气象灾害响应命令后,在县减灾委员会或县气象灾害防御与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响应级别直接进入应急响应。

5.3.1 I级响应

达到气象灾害级应急响应标准或气象灾害已给我县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部门  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命令。

5.3.2 Ⅱ级响应

达到气象灾害级应急响应标准或气象灾害已给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总指挥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部门  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命令。

5.3.3 Ⅲ级响应

达到气象灾害级应急响应标准或气象灾害已给我县造成较大影响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部门  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命令。

5.3.4 Ⅳ级响应

达到气象灾害级应急响应标准或气象灾害已给我县造成一般影响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部门  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命令。

5.4 应急联动

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分级协调,部门、企业分级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特别是应急管理、教体、公安、交通、民政、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卫健、财政、通信、电力等重要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并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重点企业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气象灾害后或预计将发生较大影响气象灾害,相关重点企业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停工、停课、停运等措施。必要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置,或报请县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5.5 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联动,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共同开展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针对性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工作。

5.5.1 暴雨

暴雨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等传输中断;地下车库、下沉式隧道等被水淹浸,造成车辆损失,威胁生命安全。

2)交通: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等交通受阻,大量乘客滞留,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洪涝地质灾害:强降水可能造成河流洪水、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

4)生产安全:企业厂房、围墙倒塌,发电厂、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

5)农林牧渔业:农作物倒伏减产甚至绝收,养殖业遭受损失。

6)教育:在校或路途师生安全受到威胁;学校停课,可能影响重要考试。

7)旅游: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损毁,旅游景区人员安全受到威胁,造成游客滞留。

任务分解:

1)电力:国网海原县供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通信: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3)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交通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会同公安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铁路部门负责疏导、运输火车站滞留旅客,保障应急救灾物资交通运输。

4)临时安置: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临时安置点秩序,做好消防、交通导引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灾情核查和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做好物资储备,综合协调抢险、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应急救援;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民政部门开放救助管理机构等避难场所,做好对特殊人群的救助。发改部门做好灾区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的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

5)洪涝地质灾害:应急部门根据汛情发展情况,及时启动水旱应急响应。水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水文监测信息;负责因气象因素可能引发山洪灾害的预测,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山洪气象灾害风险预警;组织水利工程防洪安全检查;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损毁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工程的恢复重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6)生产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暴雨预警信号级别,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特殊天气劳动与安全保护。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塔吊、龙门吊、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建筑和重点部位,以及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气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或装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住建部门采取措施,做好排水防涝,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武警、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7)农林牧渔业:农业农村部门科学调度机具及人力,指导农户、果农、林农或有关单位采取有效防灾措施,开展农业病虫害和疫病防治工作指导和评估,减少灾害损失。

8)教育:教体部门根据暴雨预警信号级别,组织督促托幼机构、学校停课或做好停课工作。

9)旅游:文广部门指导各旅行社科学安排路线,督导灾区旅游景点关停。

5.5.2 暴雪

暴雪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等传输中断。

2)交通: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等交通受阻,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生产安全:危房、企业厂房倒塌,发电厂、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4)农林牧渔业:设施农业受损,导致减产甚至绝收。

5)教育:在校或路途师生安全受到威胁;学校停课,可能影响重要考试。

6)旅游: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损毁,旅游景区人员安全受到威胁,造成游客滞留。

任务分解:

(1)电力:国网海原县供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调度及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施巡查、维护,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和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2)通信: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3)交通:公安部门启动恶劣天气交通应急指挥机制,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交通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提示车辆防冻、积雪路段减速慢行,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除雪保通工作。

4)临时安置: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临时安置点秩序,做好消防、交通导引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灾情核查和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做好物资储备,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民政部门开放救助管理机构等避寒场所,做好对特殊人群的救助。发改部门做好灾区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的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

5)生产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暴雪预警信号级别,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特殊天气的劳动与安全保护。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塔吊、龙门吊、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建筑和重点部位,以及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气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或装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住建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企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危房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武警、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6)农林牧渔业: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林业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7)教育:教体部门根据暴雪预警信号级别,组织督促托幼机构、学校停课或做好停课工作。

8)旅游:文广部门指导各旅行社科学安排路线,督导灾区旅游景点关停。

5.5.3 干旱

干旱灾害情景:

1)供水:水资源严重不足,影响城乡供水。

2)农林牧渔业:河流、水库、井窖等缺水,甚至干枯。农作物、林木等因缺水长势差,甚至干枯绝收。林地、草地植被退化,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牲畜和渔业损失等。

3)卫生健康:因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公共卫生事件。

任务分解:

1)供水:应急部门根据旱情发展情况,及时启动水旱应急响应。水务部门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原则,确保人畜饮水,利用集中式供水点,及时拉水送水,保障应急供水;综合研判用水形势,科学调度各水利工程,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蓄水、补水、调水、引水。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2)农林牧渔业: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抓好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控,及时开展改种补种,做好饲草供应;组织监督动物防疫检疫,并扑灭动物疫情;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气象部门综合应用卫星遥感、地面监测等手段做好土壤墒情监测分析和旱情发展气象条件影响评估。

3)临时救助: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生活救助;民政部门对旱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户,经灾后应急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社会救助。

4)卫生健康:卫健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5.4 寒潮

寒潮灾害情景:

1)能源:天然气、电力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管线因低温损坏,电煤供应紧张,造成电网垮塌,甚至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持续低温,导致企业、居民用电、用气压力剧增。

2)市政:供水供暖管道爆裂。

3)通信:通信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低温损坏,重要通信枢纽供电中断。

4)农林牧渔业:设施农业、林木、水果和苗木被冻死;家禽、牲畜及水产品被冻死或患病。

5)水利:剧烈降温可能导致水库土壤层出现凸起和塌陷,危及水库、堤坝安全。

6)卫生健康:因燃气使用不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的风险增加,寒潮引发天气显著变化时医院就诊量增加。

任务分解:

1)电力:国网海原县供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市政:加强巡查并及时组织抢修供水供暖爆裂管道。

3)通信: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4)临时安置: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灾情核查和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民政部门开放救助管理机构等避寒场所,做好对特殊人群的救助。

5)农林牧渔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指导果农、菜农、林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苗木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6)水利:水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险情排查,水利工程调度,协助开展险情应急处置。

7)卫生健康:卫健部门组织做好极端情况应对和医疗救治工作。

5.5.5 霜冻

霜冻灾害情景:

1)枸杞:春季晚霜冻会影响枸杞萌芽、花序生长,影响坐果率。

2)经济林果:春季晚霜冻会影响苹果、杏、桃、李子等特色经济林果开花、降低坐果率。

3)粮食和蔬菜作物:春季晚霜冻会影响玉米和蔬菜苗期生长。

4)设施农业:霜冻会影响设施农业作物苗期生长。

任务分解:

1)枸杞和经济林果:自然资源部门指导枸杞、经济林果种植基地、企业、农户提前做好防霜物资准备,注意收听(看)气象部门发布的霜冻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对于辐射型霜冻,主要采用熏烟、灌水等方式防御;对于平流型和混合型霜冻,主要采用加热、灌水、覆盖等方式防御;在霜冻过后,通过喷施营养液、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促进霜后恢复。

2)粮食和蔬菜作物: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关注评估霜冻影响,指导粮农、菜农提前采取灌水、熏烟等措施防御霜冻灾害。在霜冻过后,如受损较重,应及时组织喷施营养液、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促进霜后恢复。

3)设施农业: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关注评估霜冻影响,指导种植养殖大户、基地、农户提前采取措施防御霜冻灾害。

5.5.6 大风

大风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大风损坏。

2)农林牧渔业:设施农业、林木和养殖业因风受损。森林、草原发生火灾风险增大。

3)交通:大风导致交通设施受损,水上船舶安全受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

4)教育:在校或路途师生安全受到威胁。

5)生产安全:危房、企业厂房倒塌,发电厂、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任务分解:

1)电力、通信:国网海原县供电公司、通信部门、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确保安全。

2)生产安全: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塔吊、龙门吊、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建筑和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住建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工作,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保障安全。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交通:公安、交通、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4)农林牧渔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农牧业、林业、草原大风灾害防御,指导生产单位和农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加强森林草原火险监测。

5)教育:教体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推迟上学或放学等措施,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5.5.7 高温

高温灾害情景:

1)供电:电网负荷增大,供电紧张,可能引发区域性停电事件或电器火灾事故。

2)医疗:户外、露天工作者、年老体弱者健康受到威胁,热射病、中暑、心脏病、高血压、痢疾等患者增加。

3)交通:高温可能导致汽车驾驶员疲劳驾驶以及汽车爆胎、自燃等交通事故。

4)生产安全:高温环境作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增加。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或存放不当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5)农林牧渔业:影响农作物产量、林草生长、畜牧业以及水产养殖业。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6)生态环境:高温天气易加剧臭氧污染,对人体健康威胁增加。

任务分解:

1)供电:国网海原县供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要按照职责分工,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定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2)医疗:卫健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以及相关疾病。

3)交通:公安、交通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4)生产安全: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水务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住建部门做好建筑、户外施工单位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5)农林牧渔业: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草、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5.5.8 大雾

大雾灾害情景:

1)交通:能见度低可能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大量车辆、人员、货物无法通行,物流受阻。

2)供电:电网发生污闪故障。

3)医疗:易诱发呼吸系统疾病,医院就诊量增加。

任务分解:

1)交通:公安部门启动恶劣天气交通应急指挥机制,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重点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交通部门做好公路安全监管,必要时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交通运输安全。

2)供电:国网海原县供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保障电力供应。

3)医疗:卫健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相关疾病,为滞留旅客提供临时医疗救助。

5.5.9

霾灾害情景:

1)交通:低能见度可能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大量车辆、人员、货物无法通行,物流受阻。

2)供电:电网发生污闪事故。

3)医疗:易诱发鼻炎、支气管炎或呼吸系统疾病,医院就诊量增加。

4)教育:影响在校师生正常学习及往返学校。

5)农业:因日照不足,影响花卉植物、农作物生长,或导致病虫害蔓延,影响作物产量。

任务分解:

1)交通:公安部门启动恶劣天气交通应急指挥机制,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重点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交通部门做好公路安全监管,必要时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交通运输安全。

2)供电:国网海原县供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保障电力供应。

3)医疗:卫健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霾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

4)环保:生态环境分局、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生态环境分局协调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并加强监管,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教育:教体部门根据霾预警信号级别,指导师生采取霾防御措施,尽量减少学生在室外活动的时间,提醒低能见度下注意交通安全。

6)农业: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做好霾防御措施,保障农作物正常生长。

5.5.10 沙尘暴

沙尘暴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大风、沙尘损坏。风力、光伏发电设备受损,发电效率降低。

2)农林牧渔业:设施农业、林木和养殖业因大风受损。

森林草原发生火灾风险增大。

3)交通:能见度降低、大风导致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4)教育:在校师生正常学习及往返学校安全受到威胁。

5)医疗:易诱发鼻炎、支气管炎或呼吸系统疾病,医院就诊量增加。

6)生产安全:危房、企业厂房倒塌,发电厂、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任务分解:

1)基础设施:通信部门以及国网供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确保安全。

2)交通:公安、交通、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根据沙尘暴对能见度的影响情况,发布警示预告,当能见度显著降低,影响交通安全时,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保障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人员安全。

3)生产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沙尘暴预警信号级别,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特殊天气的劳动与安全保护。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工地、塔吊、龙门吊、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建筑和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住建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建筑工地高空作业做好防风工作,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保障安全。

4)教育:教体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推迟上学或者放学等措施,直至沙尘暴天气结束。

5)农林: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做好农牧业、林业沙尘暴灾害防御,开展生产自救,帮助恢复生产。加强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报和森林草原火灾监测。

6)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5.5.11 强对流天气

强对流天气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关键区域的电力、通信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等传输中断。

2)交通:高峰繁忙时段道路交通受阻,公众上班上学延误;铁路因被风卷入轨道内的异物或滑坡受阻。

3)洪涝地质灾害:强降水可能造成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等。

4)生产安全:企业厂房、围墙倒塌,发电厂、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等被风吹倒,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5)农林牧渔业:农作物因强风、冰雹而受损减产甚至绝产,牲畜因强风、雷电、冰雹受损。

6)旅游: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损毁,旅游景区人员安全受到威胁,造成游客滞留。

任务分解:

1)供电:国网海原县供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交通:公安、交通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强化道路的交通管控。

3)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住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适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塔吊、简易厂房、棚架、临时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开展人员转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4)农林牧渔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农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企业做好雷电、大风、冰雹灾害防护,人员暂停户外作业、及时避险。

5)洪涝地质灾害:水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水文监测信息;负责因气象因素可能引发山洪灾害的预测,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预警;组织水利工程防洪安全检查;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损毁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工程的恢复重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6)教育:教体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推迟上学或放学等措施,直至强对流天气结束。

7)旅游:文广部门指导、督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户外场所应当及时发出警示信息,适时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游客避险。

5.5.12 道路结冰

道路结冰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因冰冻损坏造成电力、通信等传输中断。低温冰冻造成供水系统管道、设备冻裂,供水受阻。

2)交通:路面结冰导致道路交通受阻,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铁路列车晚点或停运,大量乘客滞留需要安置,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任务分解:

1)电力:国网海原县供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调度及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施巡查、维护,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和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2)通信: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3)交通:公安部门启动恶劣天气交通应急指挥机制,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交通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力量做好道路除冰工作。

4)临时安置: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灾情核查评估及上报,及时调拨救灾物资,为受灾群众提供生活救助。

5)水利:住建、水务等部门做好城乡供水、供暖系统防冻措施。

6)教育:教体部门组织督促托幼机构、学校做好校车安全措施。

5.6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7信息发布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要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伤亡人数、责任追究等有关气象灾害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气象灾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2)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3)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好基层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督促落实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戒毒所等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加强农村偏远地区信息接收终端建设。

5.8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乡镇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9响应终止

气象灾害已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气象灾害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6.2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各项基础设施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6.3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乡镇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送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较大以上气象灾害处置结束后,海原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自治区驻海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于影响特别大、灾情特别重、原因特别复杂的灾害,可邀请国家级专业部门、业内知名专家参与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国务院。

7应急保障

7.1人力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各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7.2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将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和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必要时向自治区、中卫市申请财政补助。

7.3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县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

工信商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协调。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调运机制。

发改部门加强救灾物资的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7.4通信保障

通信设施受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7.5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加强灾区治安管理,积极参与救灾、服务群众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7.6技术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的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相关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隐患排查、风险识别、情景模拟、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综合减轻气象灾害风险。

7.7保险保障

建立健全多层次巨灾保险保障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普惠型自然灾害保险。

8预案管理

8.1预案修订与完善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海原县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各乡镇应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2预案演练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8.3宣传与培训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乡镇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8.4责任与奖惩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海原县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海原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9.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印发的《海原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政办发〔202144号)同时废止。

9.3名词术语解释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4)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5)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6)霜冻是指在春、秋农作物生长季节里,温度骤然下降至0℃及其以下,致使作物受到危害甚至死亡的农业气象现象,会对农业、林业、牧业等造成危害。

7)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8)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9)大雾是指大量悬浮在近地面空气中的微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水汽凝结物,常呈乳白色,使水平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10)霾是指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等气溶胶均匀地浮游在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千米的空气普遍混浊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生态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11)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被风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生态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12)强对流天气是指发生突然、移动迅速、天气剧烈、破坏力极强的灾害性天气,主要有对流性大风、雷暴、冰雹、短时强降水等天气现象。

13)道路结冰是指由于低温,雨、雪、雾在道路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9.4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研判标准

9.4.1 I级应急响应

暴雨:海原县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范围覆盖全部乡镇。

暴雪:海原县气象台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范围覆盖全部乡镇。

干旱:连续两次发布干旱红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未来15天干旱持续。

9.4.2 Ⅱ级应急响应

暴雨:海原县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范围覆盖80%以上乡镇;或海原县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范围覆盖全部乡镇。

暴雪:海原县气象台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范围覆盖80%以上乡镇;或海原县气象台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范围覆盖全部乡镇。

干旱:海原县气象台发布干旱红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未来15天干旱持续。

寒潮:海原县气象台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信号,范围覆盖全部乡镇。

大风:海原县气象台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持续12小时以上,范围覆盖全部乡镇。

高温:海原县气象台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持续3天以上,范围覆盖全部乡镇。

大雾:海原县气象台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且持续预计3天以上,范围覆盖全部乡镇。

沙尘暴:海原县气象台发布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持续12小时以上,范围覆盖全部乡镇。

9.4.3 Ⅲ级应急响应

暴雨:海原县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范围覆盖60%乡镇;或海原县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范围覆盖80%以上乡镇。

暴雪:海原县气象台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范围覆盖60%以上乡镇;或海原县气象台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范围覆盖以上80%以上乡镇。

干旱:海原县气象台发布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寒潮:海原县气象台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信号,范围覆盖80%以上乡镇。

大风:海原县气象台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持续6小时以上,范围覆盖80%以上乡镇。

高温:海原县气象台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持续3天以上,范围覆盖80%以上乡镇。

大雾:海原县气象台发布级大雾红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持续3天以上,范围覆盖80%以上乡镇。

沙尘暴:海原县气象台发布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范围覆盖80%以上乡镇;或海原县气象台发布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持续12小时以上,范围覆盖所有乡镇。

9.4.4 Ⅳ级应急响应

暴雨:海原县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范围覆盖40%乡镇;或海原县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范围覆盖60%乡镇。

暴雪:海原县气象台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范围覆盖40%乡镇;或海原县气象台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范围覆盖60%乡镇。

干旱:海原县气象台发布干旱橙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未来15天干旱持续。

寒潮:海原县气象台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号,范围覆盖全部乡镇。

霜冻:海原县气象台发布霜冻橙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持续3天以上,范围覆盖全部乡镇。

大风:海原县气象台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持续12小时以上,范围覆盖全部乡镇。

高温:海原县气象台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持续3天以上,范围覆盖全部乡镇。

大雾:海原县气象台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持续3天以上,范围覆盖60%以上乡镇。

霾:海原县气象台发布霾橙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持续3天以上。

沙尘暴:海原县气象台发布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范围覆盖60%以上乡镇;或海原县气象台发布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持续12小时以上,范围覆盖80%乡镇。

强对流天气:海原县气象台发布雷电红色预警信号或冰雹红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持续6小时以上。

道路结冰:海原县气象台发布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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