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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落实自治区金融支持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责任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2-00311 文号 海政办发〔2022〕57号 生成日期 2022-10-26 11:34: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落实自治区金融支持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责任清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落实自治区金融支持稳经济保增长

促发展若干措施责任清单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金融支持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22号)文件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金融稳预期、稳经济、稳市场主体的作用,确保自治区金融支持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落地见效,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持续扩大融资规模,全力保障实体经济

(一)力促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全县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扩大信贷投放规模,增加信贷投放量,积极争取上级银行资源倾斜、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加快资金投放节奏,加大对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力争2022年底各银行信贷新增达20亿元,实现全年贷款余额80亿元以上。

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

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加大企业直接融资力度。认真落实《中卫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十四五行动计划》政策措施,建立企业挂牌上市后备库,积极对接自治区金融局、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及券商机构,加大对全县中小微企业的辅导,力争我县更多企业在四板、三板市场挂牌,增加企业直接融资机会。工信商务局对接上级有关厅局,积极争取贴息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进行贴息。

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

责任单位:工信商务局、发改局

(三)强化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信贷投放紧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布局,积极向政策性银行争取更多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鼓励各银行机构强化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信贷投放。通过联合授信、银团贷款等方式,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中长期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加快推动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项目采取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各项目单位

二、持续强化助企纾困,着力稳住市场主体

(四)加大重点企业融资支持。摸排重点企业融资需求,建立企业融资需求台账,强化指导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和煤炭等能源保供企业融资支持,提高中长期贷款比重。对制造业企业以直租方式购置先进设备或以回租方式融资的,落实自治区融资补贴,分别按实际融资额给予3%2%的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300万元。保险机构加大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保险推广力度,推进落实首台()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

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各银行机构、各保险机构

(五)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推广运用国家信易贷平台及宁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扩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银行机构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合作以转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类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平均水平。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进一步下降。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缩短商业汇票承兑期限,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年审制贷款等产品,降低企业倒贷、续贷中间的过桥费用。

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各银行机构

(六)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支持。全面落实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金融支持政策,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金融机构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的物流企业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到2022年底。鼓励保险机构为货车司机、快递从业人员及企业提供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继续将新冠肺炎保险责任纳入健康意外类保险产品,开展线上线下快速承保理赔服务;围绕汽车产业链延伸保险服务,适度延后营运车辆保险等保费缴纳时间。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组织对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当降低贷款利率、综合费率,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减轻企业融资、还款压力,对202261日以后到期的小额贷款还本付息日期延至2022年底并免收罚息。

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

责任单位:交通局、工信商务局、市管局、文广局、

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小贷机构

(七)加大外贸企业金融服务。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企业因疫情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支持银行机构为我县外贸企业提供适合其需求的外汇避险产品。鼓励银保合作,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推动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保险承保覆盖面和规模。

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

责任单位:工信商务局、各银行机构、各保险机构

(八)加大融资担保增信助企力度。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自治区再担保集团合作。海原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批量担保业务,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可减免担保费、延长追偿时限。对疫情影响逾期的不良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予以代偿,并免除相应责任。2022年全县融资担保机构支农支小融资在保余额同比增长10%以上。

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

责任单位:海原县惠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三、持续增强金融服务,大力促进重点消费

(九)加强重点消费领域金融支持。政府、商务供销、文化旅游、各金融机构、大型商超、酒店、家电、医药、汽车销售门店等单位加强对接合作,通过发放消费券和优惠券,有效带动和激发居民消费。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差别化利率、分期贷款等方式,拉动家电、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扩大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文化旅游等领域消费规模。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营销,扩大本地农产品销售,开展高端牛肉宣传推介促销,按实际发放肉牛消费券。

牵头单位:工信商务局

责任单位:文广局、市管局、农业农村局、供销社、

各银行机构

(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落实国家因城施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组合使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优先满足首次购房和改善型购房需求。2022年,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对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金融机构加大优质房地产项目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房地产贷款投放平稳有序。积极支持建筑业流动资金需求,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住建局

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各银行机构

(十一)做好消费金融后续服务。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或失去收入来源的群体,金融机构对其存续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的贷款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促进消费平稳接续。

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

责任单位:各银行机构、各保险机构

四、持续优化供给结构,助力推动转型发展

(十二)加快绿色金融发展。支持金融机构扩大绿色低碳产业信贷投放,落实自治区对符合条件的新增绿色贷款按0.3‰标准给予奖励,2022年全县绿色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支持企业使用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抵押贷款融资,落实自治区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按贷款额度2%给予一次性贴息。

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

责任单位: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各银行机构

(十三)加大科技创新支持。有效使用科技创新再贷款,通过贴息、风险分担及补偿,鼓励银行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和人才提供宁科贷人才贷工业知助贷等金融产品。落实自治区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贴息。给予实际利息50%、年度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担保费按实际支付80%、年度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按实际支付的90%、年度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科技担保服务实际代偿金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

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

责任单位:科技局、工信商务局、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

(十四)增加涉农金融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产业支持,积极开展肉牛等活体畜禽、农业设施、农业机具、保单等抵质押融资业务。持续提高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获贷率,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应贷尽贷。力争我县各项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区贷款增速。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及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完全成本、种植收入、价格保险等。

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各银行机构、

各保险机构

(十五)用足用好货币政策工具。积极争取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科技创新、交通物流再贷款等新设货币政策工具在海原县运用,争取低成本资金助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落实自治区奖补政策,鼓励农商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按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使用力度,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再贷款资金按增量的2‰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

责任单位:各银行机构

五、持续深化对接合作,努力增强市场信心

(十六)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政策优化整合机制,加强央地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协调配合,凝聚政策合力,统筹推动落实。落实金融产品设计推广机制,结合县域产业发展实际,设计推广一批可操作、能落地、见实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各银行机构

(十七)持续深化政银企对接。2022年下半年,再分行业、分层次开展3场以上政银企专场对接会,梳理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重点产业项目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集中对接国家最新支持政策,促进与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有效衔接。组织金融行业开展政策宣讲、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宣传推介等系列活动,使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务进企业、进社区,加强预期引导,增强市场主体信心。

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各银行机构

(十八)加大考核激励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争取上级银行支持,加大对我县信贷投放和资源倾斜。落实《海原县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强化指导考核,对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县财政局在账户设立、资金存放和补贴资金(普惠金融、网点装修费)等方面给予倾斜,最大限度调动金融机构支持我县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局)

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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