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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2-00309 文号 海政办发〔2022〕56号 生成日期 2022-10-26 09:53: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噪声管理,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改善海原县城区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法规标准,结合海原县县城发展规划和建设现状,制定《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区划基本原则

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充分利用海原县城区的道路、自然分界线、规划界限即现行乡镇(街道)行政区界等,既要考虑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的总体发展规划,更要满足城市环境综合整合定量考核要求。具体基本原则为:

1)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在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规划与现状相结合的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现状和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来确定噪声适用区域。在不违背区域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局部服从整体,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鉴于城市规划布局调整频繁的客观原因,对城区内个别地带做特殊处理,如大区划分、小区管理。

3)便于管理,促进治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噪声污染现状和环境噪声管理要求,宜紧不宜松,相邻两区域的边界以高标准为要求,便于城市统一管理和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整治,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提高声环境质量。

4)个别服从整体、局部服从全局原则:区划采用个别服从整体、局部服从全局,以区域定性而不以点定性的原则,噪声功能区除0类区域,14类区域每片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尽量做到成片划定的原则。

二、区划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1224日);

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19326日);

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5)《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

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9)《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

10)《海原县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年);

11)《海原县县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18年);

12)《海原县县城交通道路现状》(2021年);

三、区划范围

本次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运昌路以南,华山路、产业园经一路以东,产业园纬八路、文昌路以北以及东盛路以西区域。面积约14.50平方公里。海原县城市区域规划范围内未规划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区域,目前实际也没有形成这一类区域,因此本次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88km2,占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的12.96%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9.74km2,占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的67.16%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35km2,占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的9.30%。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范围按相邻区域为1类、2类、3类时分别取45m30m15m,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本次交通干线和交通枢纽未计算面积,均按交通干线长度予以统计,最终确定海原县城市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中4a类长度为57.22km

本划分方案由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及占比一览表

      2.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适用标准区域一览表

      3.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卫星图


附件: 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及占比一览表.doc
附件: 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适用标准区域一览表.doc
附件: 海原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及卫星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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