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0930114248587 | 文号 | 海政办发〔2021〕87号 | 生成日期 | 2021-09-30 11:3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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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水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执行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执行方案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7〕94号)、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7〕140号)和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3号)文件要求,为了确保海原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取得实效,贯彻落实好《海原县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海政办发[2020]81号)文件精神,建立良性的供水价格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海原县农业用水价格调整的执行方案。
一、水价形成原则
按照以监审成本为基础,现有农业经济状况为出发点,未来农业经济发展为路线的原则,动态调整现有水价,以三个年度为调整水价的基准点,结合水源的变动调整农业用水价格,最终实现节水增效,提高供水保证率和水管单位自我维护自我发展能力。
二、水价执行范围
扬黄灌区及小型扬水灌区(高崖乡、李旺镇、七营镇、三河镇)、水库自流灌区及小型扬水灌区(西安镇、李俊乡、关桥乡、树台乡、史店乡、贾塘乡,曹洼乡)、机井灌区(西安镇、李俊乡、关桥乡、树台乡、史店乡、贾塘乡,曹洼乡、海城镇、郑旗乡、三河镇)、三塘灌区(贾塘乡、郑旗乡)内所有农业、水产养殖业、生态、旅游、城镇和工矿企业等用水。
三、水价执行标准(见附件1)
四、农业灌溉用水定额(见附件2、附件3)
五、建立机制、规范水费收缴
(一)乡(镇)水管组织建立
1.乡(镇)管理机构设立。各乡(镇)要把灌溉管理工作职能纳入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成立专门的灌溉管理办公室,由分管农业的乡(镇)长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协调及运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为灌溉管理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人,根据灌溉任务合理设置岗位、配置人员,成立乡(镇)一级灌溉管理机构。
2.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组建。为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落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逐步健全基层水管组织,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维,实施节水奖励等农业灌溉领域的一揽子问题,在农业灌溉用水领域试行合作社管理,各乡镇要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社,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按照“合作社法人+具体负责人+合作社成员”的模式组建,组建成立后,在海原县市场监管局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银行设立账户,农业灌溉水费由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统一征收,合作社财务由乡镇财务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社,组建成立后报水务部门备案登记,纳入基层水管组织名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乡镇政府或某个村部设立农民用水合作社办公室,悬挂门牌(×××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制度上墙(合作社章程、制度、办法)。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由乡(镇)灌溉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及运行,各灌区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具体组建如下:
扬黄灌区:每个乡(镇)成立一个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负责全乡(镇)农业灌溉管理,农民用水合作社由“合作社法人+具体负责人+合作社成员”组成,合作社财务由乡镇财务管理,合作社要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开设银行账户。各乡镇人民政府筹备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社,合作社人员选择各村从事多年水管工作的人员,优先考虑有灌溉管理经验的村级管水人员,合作社成员以行政村为单位配备,各行政村编入合作社人员数量按各行政村的灌溉面积进行核定,大于5000亩的每5000亩核定1人,灌溉面积不足5000亩的核定1人。具体各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的组建可以根据各自灌溉实际情况,各村现有的管水组织等方面考虑,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自身灌溉管理需求负责组建成立。
水库灌区:有水库灌溉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成立一个农民用水合作社,负责本乡镇境内所有水库灌区灌溉管理,农民用水合作社由“合作社法人+具体负责人+合作社成员”组成,合作社财务由乡镇财务管理,合作社要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开设银行账户。乡镇人民政府筹备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社,合作社人员选择各村从事多年水管工作的人员,优先考虑有灌溉管理经验的村级管水人员,水库灌区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成员以灌溉水库为单位配备,根据我县水库灌区的实际规模,合理配置合作社人员。具体农民用水合作社的组建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各村现有的管水组织等方面考虑,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自身灌溉管理需求负责组建成立。
机井灌区:机井灌区农民用水合作社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组建,每个井灌区乡镇分别成立一个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合作社成员由本乡镇机井所有人代表组成,机井所有人代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本乡镇机井灌区根据灌溉供水情况及机井的灌溉效益、规模等确定5-10名机井所有人代表,在机井所有人代表中选举产生合作社法人,具体负责人,其余代表为合作社成员。
所有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完成注册登记后上报县水务局,水务局对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实行备案登记,纳入基层水管组织名录。
(二)水费收缴
灌溉水费由各乡镇新组建的农民用水合作社出具统一票据、统一收取。
扬黄灌区(包括扬黄片区小型扬水灌区)水费由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收缴,所有水费全部缴至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账户,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账户作为农业灌溉行业收费账户,纳入本级乡镇财务管理,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财务受本级乡镇监督管理,水费开支按本乡镇财务流程执行,水费支出必须由本级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水费收缴完成后,其中原水水费依据各泵站提供的水量水费结算文件在每灌季末全额缴至固海扬水管理处泵站,剩余水费(人工费、维修费、小型扬水灌区电费)留存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账户,用于管护人员工资、灌溉设施维修养护及电费支出等涉及灌溉事项的费用,由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提出维修、工资、电费等支付方案,由乡镇政府按财务制度审批拨付。
水库灌区(包括水库小型扬水灌区)水费由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收缴,所有水费全部缴至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账户,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账户为本级乡镇财政设立的灌溉水费专户,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财务受本级乡镇财政监督管理,水费开支按本乡镇财务流程执行,水费支出必须由本级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水费用于管护人员工资、灌溉设施维修养护及电费支出等涉及灌溉事项的费用,由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提出维修、工资、电费等支付方案,由乡镇政府按财务制度审批拨付。
机井灌区水费由机井所有人依据不同的井深、出水量按照《海原县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海政办发[2020]81号)文件标准自行收取,接受机井灌区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监督管理。
(三)水费列支
按照我县多年来灌溉设施维修、相关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相关政策,初步拟定灌区收取的水费支出原则上按20%的人员工资,10%的大型维修费,60%的日常维护管养资金(包括电费),10%的奖励及补贴资金计划执行。具体支出比例要依据合作社成立后实际运行情况及时进行适度调整。
(四)水费的换算收取
农业水价调整方案中水价均以方量核定即单方水价,但出于我县实际灌溉设施情况,末级渠系无计量设施,这就需要在水费收取过程中,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严格核定斗口控制的灌溉面积,由于每次灌水的面积不一定相同,需要核定每次灌水的灌溉面积,并予以公示,根据每次灌水的斗口计量分摊到每次灌水的灌溉面积,然后按照水价调整方案中的单方水价核算收取水费。机井灌区按照机井出水量N方/小时乘以单方水价按小时收取水费即可。
六、超定额用水价格及节水奖励
(一)执行超定额加价政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7〕94号)、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7〕140号)和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3号)要求,为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节约用水,对超定额用水一律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7〕94号)文件规定,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加1.4倍收费,超定额用水20%以上部分加3倍收费,同时农业用水超定额以上部分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限额外用水0.02元/立方米征收。超定额用水水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评定灌区节约用水先进单位村组,用于节约用水奖励和补贴资金。
(二)实行节水奖补机制。节水补贴每年由县水务局和农业农村局对扬黄灌区率先实施高效节水灌溉措施、产业结构调整的农民用水合作社或者用水户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5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县财政局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文件要求,统筹整合水资源费、水权转换费、水权交易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非农业供水利润、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等各类资金做为奖励资金,以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措施在扬黄灌区大面积实施,提高用水户的主动节水意识和积极性。节水奖励每年年终由各乡镇根据农民用水合作社或者用水户运行管理状况及节约用水情况进行初选初评,县水务局进行全面考核(节水奖补办法见附件4)。
七、工作要求
(一)依法分配用水指标。按照自治区分配我县的用水量指标,参考黄河水资源使用权确权数,依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同比例进行增减的原则,依法分配各用水单位用水指标,供水单位据此配水,根据实引水量和定额配水指标结算水费。
(二)据实核实灌溉面积。灌溉面积是农业灌溉工作各环节合理科学运行的核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灌溉面积核实,如实申报灌溉面积和作物种植类别,做到合规灌溉,公正水费,切实减轻农民不合理的支出。
(三)强化水费收缴管理。水费缴纳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管理使用”的办法,本灌域内的任何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水费,否则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流转土地的灌溉水费以所属的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为主进行缴纳;各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必须分渠道(扬黄灌区)、分水库(水库灌区)、机井所有人(机井灌区)建立水费台账,健全合作社管理人员工资台账,健全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台账。
(四)强化宣传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用水合作社要提高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认识,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监督指导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社加强田间的灌溉管理工作,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附件:1.海原县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方案执行标准
2.农业灌溉用水定额表
3.农业高效节水补灌灌溉用水定额表
4.海原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附件1
海原县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方案执行标准
灌区类别 | 灌溉面积(万亩) | 现状水价(元/立方米) | 改革后水价(元/立方米) | 累进加价比例 |
扬黄自流灌区 | 24.4 | 0.18元至0.21元 | 0.185元 | 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加1.4倍收费,超定额用水20%以上部分加3倍收费。农业用水超定额以上部分征收水资源税。 |
水库自流灌区 | 1.81 | 0.1元 | 0.125元 | |
机井灌区 | 15.7 | 0.37至0.55元 | 0.45元 | |
水库小扬水灌区 | 0.49 | 0.364元 | 0.385元(设备自有)/0.315元(设备政府提供) | |
扬黄片区小型扬水 | 2.4 | 0.20元 | 0.22元 | |
三塘灌区 | 按照发改局价格监审报告意见,暂不能进行成本监审,在县水务局测算的基础上与供水单位暂定协议价执行。 | |||
附件2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单位:立方米/亩
编号 | 作物名称 | 灌溉方式 | 中部干旱带 | 南部山区 库井灌区 | |||
扬黄灌区 | 井灌区 | ||||||
1 | 春小麦 | 畦灌 | 生育期 | 230 | 220 (包括播前灌) | 175 | |
冬灌 | 60 | — | — | ||||
小计 | 290 | 220 | 175 | ||||
2 | 玉米 | 畦灌 | 播前灌 | 60 | 60 | — | |
生育期 | 220 | 160 | 160 | ||||
小计 | 280 | 220 | 160 | ||||
沟灌 | 播前灌 | 60 | 60 | — | |||
生育期 | 150 | 130 | 125 | ||||
小计 | 210 | 190 | 125 | ||||
露地滴灌 | 210 | 180 | 120 | ||||
膜下滴灌 | 140 | 140 | 100 | ||||
3 | 冬小麦 | 畦灌 | 播前灌 | 60 | 60 | — | |
生育期 | 220 | 130 | 170 | ||||
小计 | 280 | 190 | 170 | ||||
4 | 枸杞 | 畦灌 | 生育期 | 430 | 400 | — | |
冬灌 | 60 | 60 | — | ||||
小计 | 490 | 460 | — | ||||
滴灌 | 生育期 | 200 | 200 | — | |||
冬灌 | 40 | 40 | — | ||||
小计 | 240 | 240 | — | ||||
5 | 葡萄 | 沟灌 | 生育期 | 280 | — | — | |
冬灌 | 60 | — | — | ||||
小计 | 340 | — | — | ||||
滴灌 | 260 | — | — | ||||
6 | 红枣 | 畦灌 | 生育期 | 220 | — | — | |
冬灌 | 60 | — | — | ||||
小计 | 280 | — | — | ||||
沟灌 | 生育期 | 190 | 120 | — | |||
冬灌 | 60 | 60 | — | ||||
小计 | 250 | 180 | — | ||||
滴灌 | 90 | 90 | — | ||||
7 | 果树 (苹果、梨、杏等) | 畦灌 | 生育期 | 230 | 180 | 200 | |
冬灌 | 60 | 60 | — | ||||
小计 | 290 | 240 | 200 | ||||
沟灌 | 生育期 | 135 | 120 | 160 | |||
冬灌 | 60 | 60 | — | ||||
小计 | 195 | 180 | 160 | ||||
滴灌 | 180 | 170 | 150 | ||||
8 | 牧草 | 畦灌 | 生育期 | 210 | 150 | 120 | |
冬灌 | 60 | 60 | 60 | ||||
小计 | 270 | 210 | 180 | ||||
喷灌 | 240 | — | — | ||||
9 | 甘草、黄芪 | 畦灌 | 生育期 | 130 | — | 120 | |
冬灌 | 70 | — | — | ||||
小计 | 200 | — | 120 | ||||
10 | 秦艽、柴胡 | 畦灌 | 生育期 | — | — | 120 | |
11 | 油葵 | 畦灌 | 180 | 180 | 100 | ||
滴灌 | 100 | 100 | 70 | ||||
12 | 胡麻 | 畦灌 | 140 | 140 | 90 | ||
13 | 日光温室蔬菜 | 膜下滴灌 | 340 | 340 | 340 | ||
14 | 拱棚蔬菜 | 膜下滴灌 | 260 | 260 | 260 | ||
15 | 露地蔬菜 | 沟灌 | 播前灌 | — | — | — | |
生育期 | — | — | 200 | ||||
小计 | — | — | 200 | ||||
滴灌 | — | — | 140 | ||||
16 | 外销蔬菜 | 喷灌 | — | — | 250 | ||
17 | 马铃薯 | 沟灌 | 160 | 120 | 80 | ||
滴灌 | 100 | 100 | 95 | ||||
喷灌 | 120 | 120 | — | ||||
18 | 露地西甜瓜 | 沟灌 | 播前灌 | 60 | — | — | |
生育期 | 100 | — | — | ||||
小计 | 160 | — | — | ||||
滴灌 | 120 | 120 | — | ||||
19 | 防护林 | 滴溉 | 140 | 140 | — | ||
20 | 黄花菜 | 滴灌 | 180 | — | — |
附件3
农业高效节水补灌灌溉用水定额 | |||||||
单位:(m³/亩) | |||||||
区域 | 灌溉 方式 | 地膜玉米 | 马铃薯 | 压砂西瓜 | 压砂棚瓜 | 高酸苹果 | 露地地 膜瓜 |
中部干旱带 | 穴灌 | 50 | 35 | 30 | 25 | 35 | 30 |
南部山区 | 穴灌 | 20 | 12 | — | — | — | — |
备注: 1、本次修订的作物灌溉定额系指农作物在播前(含冬灌)及全生育期内的灌溉净定额,可用净定额除以相应的田间水及渠系水利用系数来确定。 2、引、扬黄灌区为灌溉保证率75%条件下的灌溉定额。南部山区和井灌区为为灌溉保证率50%的定额,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为灌溉保证率85%的定额。 3、枸杞微灌方式,仍需进行冬灌,具备地面灌溉条件的冬灌采用沟灌,灌水定额60m3/亩,扬水灌区冬灌采用微灌方式,灌水定额40m3/亩。 4、枣树微灌种植,中部干旱带枣树微灌灌溉定额为90m³/亩,种植密度为37株/亩。 5、外销蔬菜一般指菜心、白菜、菠菜、油菜、芥蓝、雪豆、旺菜、上海青等,年种植4-6茬。露地蔬菜主要指:西红柿、辣椒、西芹、南瓜、大白菜、萝卜、甘蓝等,年种植一茬。 |
附件4
海原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配合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探索实施节水奖补机制,加强用水户节水意识,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特制定本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一、扬黄灌区
按照年度分配计划用水指标为用水标准,根据实施的高效节水灌溉措施面积或产业种植结构调整的面积,且在全年用水量不超过年初计划水量的各用水户,经水务局和农业农村局核定后,按5元/亩给予补贴,对各用水户节约的水量年终由乡(镇)核定后按0.01元/立方米予以奖励(节约水量为每年实际用水量和年初分配计划水量的差值)。
二、水库灌区
按照年度分配计划用水指标为用水标准,对全年各水库节约的水量年终由乡镇核定后按0.02元/立方米予以奖励。
三、资金筹措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文件要求,统筹整合水资源费、水权转换费、水权交易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非农业供水利润、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等各类资金做为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