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060918194839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06-09 18:08: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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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政办发〔202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海原县2021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2021年自然资源
统一确权登记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号)、《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宁资确办发〔2020〕1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46号)总体要求和安排部署,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 》(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结合海原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海原县河湖、草原、国有林场及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推进全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奠定基础。
二、确权目的
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海原县境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三、目标任务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应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和调查数据,结合已登记的各类自然资源专项普查或调查成果,审核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充分利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获取自然资源的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信息,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数据库。2021年底前,完成全县河流(道)、水库、淤地坝、水源地和固海扬水工程渠道的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六个国有林场(凤凰山林场、瓜瓜山林场、拐洼林场、牌路山林场、西华山林场、月亮山林场)和六个乡镇(红羊乡、九彩乡、曹洼乡、关庄乡、树台乡、郑旗乡)草原确权登记和全县已确定的湿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及已发林权证的矢量工作。具体为:
(一)开展河流(道)等水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结果、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和县人民政府公告的河湖管理范围成果为基础,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对本辖区内57条河流(道)、50座水库、72座淤地坝、47处水源地和10条固海扬水工程渠道干支渠等承载水资源的土地权籍调查。于2021年底完成全县河流(道)、水库、淤地坝、水源地和固海扬水工程渠道确权登记工作。
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二)开展六个国有林场确权登记工作。依据国有林场的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国有林场整合优化等收集到的已有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和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权籍调查。于2021年底,完成对六个国有林场(凤凰山林场、瓜瓜山林场、拐洼林场、牌路山林场、西华山林场、月亮山林场)73.05万亩(487km²)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通过确权登记,明确六个国有林场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三)开展六个乡镇草原确权登记工作。依据2019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库资料或三调数据资料成果,于2021年底,完成海原县六个乡镇(红羊乡、九彩乡、曹洼乡、关庄乡、树台乡、郑旗乡)约74.40万亩(496.02km²)草原确权承包登记发证工作。
(四)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依据湿地资源调查和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划定湿地登记单元界线,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开展权籍调查。
于2021年底,完成对海原县1.8万亩(12km²)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资金保障
草原确权试点、河湖岸线所需经费已解决;10条干支渠、六个国有林场、六个乡镇草原、湿地工作经费共374万元,建议列入2021年县级财政预算内予以解决,具体为:
(一)预算依据。
1.《县级土地资源调查生产成本定额》;
2.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县级国土调查生产成本定额》(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函;
3.《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
4.《财政部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
(二)预算结果。
项目名称 | 所在乡镇 | 工作量 (km²) | 单位价格 (万元/km²) | 小计 (万元) | 备注 |
六个国有林场 | 487.00 | 0.5 | 243.5 | ||
湿地 | 12.00 | 0.5 | 6.00 | ||
草原 | 红羊乡 | 136.65 | 0.5 | 68.33 | |
九彩乡 | 49.18 | 0.5 | 24.59 | ||
曹洼乡 | 91.68 | 0.5 | 45.84 | ||
关庄乡 | 5.7 | 0.5 | 2.85 | ||
树台乡 | 109.23 | 0.5 | 54.62 | ||
郑旗乡 | 103.57 | 0.5 | 51.79 | ||
固海扬水工程渠道 | 105.63 | 0.35 | 37.00 | ||
合计 | 1100.64 | 534.51 | |||
按照目前市场价为70%计算,即为374万元,最终以招标价为准。 |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海原县河湖、草原、林地、湿地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构建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的有效举措。按照《海原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总体工作方案》,各相关乡镇(种羊场)、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全力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支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审查,确保自然资源调查清楚、权属依据合法、登记确权正确。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承担技术服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三)做好宣传培训。自然资源局作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引领作用,全面准确宣传河湖、草原、国有林场及湿地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积极组织各乡镇(种羊场)、相关部门参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全面提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