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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原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索引号 2021042909431114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21 09:3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政办发〔202144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种羊场,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0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及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卫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1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原县行政区域内暴雨、暴雪、寒潮、沙尘暴、大风、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农业灾害、环境灾害、重污染天气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海原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水平。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各部门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协调运转。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事发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

2.1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

海原县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海原县委、政府的安排部署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灾害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或者气象灾害出现复杂情况,超出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海原县应急管理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并接受自治区、中卫市相关部门的统一指挥。

办公室主任:县分管副县长

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气象局局长

成员: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办、政府办、发改局、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中卫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海原分局、工信商务局、卫生健康局、文广局、县融媒体中心,武装部、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国网海原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等单位(部门)负责同志。

以上成员单位设立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职能科室责任同志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灾害防御办公室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1.1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及其有关的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等领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抢险救援、应急处置;研究和通报人工影响天气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督促检查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监测预警、收集整理及发布反馈全县气象灾害信息,指导、协助各单位(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及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衔接中卫市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

2.1.2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区、市安全生产责任规定,负责本单位及所监管行业、领域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及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监管。

县委宣传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报相关天气信息,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正确、客观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涉及海原县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负责救援所需的成品油、煤炭、天然气协调和调度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粮食、重要物资和应急物资储备的协调管理。

县教体局: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落实防御气象灾害的措施。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安全警示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交通疏导、交通临时管制和维护灾区治安,打击违法犯罪。

县民政局:负责灾后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上报灾情;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气象因素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的监测预警工作;会同县气象局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协助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撤离、抢险救灾与调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督促建筑行业及相关市政行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各地对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估;指导开展受灾村镇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为重建或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运输行业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高速公路运营部门、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交通运输灾害性天气和高影响天气防范应对,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尽快恢复交通;负责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被困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

县水务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抗旱监测信息;负责因气象因素可能引发山洪灾害的监测预警;组织防洪安全检查,组织修订防洪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防汛抢险、防洪调度,编制防汛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加强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损毁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工程的恢复重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气象因素引发农业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农牧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灾后生产自救。

县工信商务局: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引导商贸流通企业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特殊时期生活必须品应急储备、调运及投放等方面工作;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气象灾害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制定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做好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旅游景区人员的因灾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对因灾滞留景区人员及滞留灾区团队游客的救援。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通知事发地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救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统计、发布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气象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公安、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武装部:负责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广播电视台,及时向社会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隐患排险和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的职责;负责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适时通过媒体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中卫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海原分局:负责组织对气象灾害受灾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指导各类灾害主管部门制订处置方案及实施。

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电信资源。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利用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抢险救援。

国网海原供电公司:负责海原县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重要用户供电。

2.1.3办公室各应急工作组:

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分为若干应急工作组,开展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监测预警工作组

组长单位:海原县气象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负责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情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上报;负责组织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2)抢险救援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政府

成员单位:武装部、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进行空运空投和铁路、公路运送;清理灾区现场。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卫生应急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灾区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新闻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网信办、民政局、融媒体中心、文广局,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及时发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灾情和抗灾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统筹指导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5)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工信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制订并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组织开展灾后倒损人居住房、损毁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工程的恢复重建及灾区疫情预防和公共安全工作;组织和统筹安排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灾民救助和帮扶等工作;组织开展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2.2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下设机构

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下设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海原县气象局(以下简称下设机构)。下设机构主任由气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气象局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联系电话4014414)。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13519245811

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下设机构主要职责:在海原县应急管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气象灾害,做好气象灾害处置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信息传递、灾害监测和应急值守。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督促落实气象灾害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海原县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和处置工作。承担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后,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海原县委、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气象灾害现场;落实气象灾害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专家组

根据气象灾害类型,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负责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提供专家咨询。

长: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

员:由县气象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科级以上干部。

主要职责: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命令、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提供决策依据及咨询服务;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分析、评估、审核研判工作;为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在应急响应过程中,接受灾害防御办公室或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指令,派专家组成员到受灾现场进行勘查分析,并提出处置建议。

2.4工作制度

1)属地化管理制度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按照属地化原则开展,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政府按照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级、级应急响应由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进行处置。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按照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分级响应制度

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同时进入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按照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指导乡镇(街道)进入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置。

县政府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时,乡镇(街道)进入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指导村(社区)开展应急处置。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按照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应急准备和防御行动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规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制订完善灾害性或高影响天气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灾前、灾中、灾后处置措施和防御行动,加强灾前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根据气象灾害特征和未来发展趋势,结合影响区域的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评估灾害性天气对经济、社会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可能受到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作出灾情预估,不断提高预估研判的科技支撑能力和水平,加强应急准备和防御行动的针对性、有效性。

4)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为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联动,不断提高综合减灾效益,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由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成员单位确定。联络员原则上由各成员单位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若成员单位内部多个职能部门分别承担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多名联络员。联络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信息接收、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及联动工作,并及时向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提出本成员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过程中对气象服务的需求,及时反馈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和取得的效益。气象部门及时向联络员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信息。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不定期召集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形势、趋势预测及灾害防御重点,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急联动。各成员单位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核实本单位办公室成员信息和联络员信息。

5)联合会商研判制度

根据灾害性天气类型、强度及重点影响行业和领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会商,重点对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气象灾害风险、灾情及影响变化和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

第三章  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1)监测预警。县气象局归口管理县域内的灾害性天气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及时向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报告。

2)信息共享。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建立相应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和监测预警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灾害调查。各级政府,组织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4)隐患排查。县政府要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旅游和文体广电、应急、气象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责任单位,对本区域内气象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开展检查。

3.2灾害性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灾害性天气按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分别用级、级、级、级表示。

分级标准为:

3.2.1 Ⅰ级预警

1)暴雨:过去24小时6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的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有50毫米以上的暴雨天气,且降雨可能造成流域性大洪水、引发地质灾害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6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大暴雨天气。

2)暴雪:过去24小时6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天气。

3)各种灾害性天气已经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海原县处置能力,需要由区、市组织处置的;暴雨、暴雪灾害已经启动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扩大的。

3.2.2 Ⅱ级预警

1)暴雨:过去24小时6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日降雨量40毫米以上的大到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有25毫米以上大雨天气,且降雨可能造成流域性洪水、引发地质灾害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6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65毫米以上暴雨天气。

2)暴雪:过去24小时6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6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暴雪天气。

3)大风:预计未来12小时内6以乡镇大部地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910级大风天气;或者6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已经出现平均风力910级大风天气,预计未来仍将持续。

4)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内6以上乡镇大部地区日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4℃以上或48小时内日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且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

5)高温:过去48小时6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最高气温达37℃,且有成片39℃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最高气温37℃以上高温天气。

6)霜冻:预计未来48小时内6以上乡镇大部地区最低气温将要降至-3℃以下,且霜冻天气持续24小时以上,并且已经对当季作物产量产生较大影响,减产幅度可能在20%以上。

7)大雾:过去12小时内6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能见度小于100米的雾,且预计仍将持续。

8)各类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海原县处置能力,需要由区、市组织处置的;暴雨、暴雪、沙尘暴、大风、寒潮、高温、霜冻、大雾灾害已经启动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

3.2.3 Ⅲ级预警

1)暴雨:过去24小时6乡镇大部地区出现日降雨量40毫米以上的大到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有25毫米以上大雨天气,有可能引发洪水、地质灾害、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较大影响,主要河流堤防、水库、泄洪沟出现险情。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65毫米以上暴雨天气。

2)暴雪:过去24小时6乡镇大部地区出现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6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暴雪天气。

3)沙尘暴:预计未来6小时内6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

4)大风:预计未来12小时内6乡镇大部地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8级以上大风天气;或者6乡镇大部地区已经出现平均风力8级以上大风天气,预计未来仍将持续。

5)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内6乡镇大部地区日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4℃以上或48小时内日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且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

6)高温:过去48小时6乡镇大部地区出现最高气温达37℃,且有成片38℃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最高气温37℃以上高温天气。

7)霜冻:预计未来48小时内6乡镇大部地区最低气温将要降至-3℃以下,且霜冻天气持续24小时以上,并且已经对当季作物产量产生较大影响,减产幅度可能在20%以上。

8)大雾:过去12小时内6乡镇大部地区出现能见度小于100米的雾,且预计仍将持续。

9)各类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暴雨、暴雪、沙尘暴、大风、寒潮、高温、霜冻、大雾灾害已经启动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

3.2.4 Ⅳ级预警

1)暴雨:过去24小时7乡镇大部地区出现日降雨量40毫米以上的大到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有25毫米以上大雨天气,有可能引发洪水、地质灾害、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较大影响,主要河流堤防、水库、泄洪沟出现险情;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7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65毫米以上暴雨天气。

2)暴雪:过去24小时7乡镇大部地区出现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1个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暴雪天气。

3)沙尘暴:预计未来6小时内7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

4)大风:预计未来12小时内7乡镇大部地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8级以上大风天气;或者7乡镇大部地区已经出现平均风力8级以上大风天气,预计未来仍将持续。

5)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内7乡镇大部地区日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4℃以上或48小时内日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且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

6)高温:过去48小时7乡镇大部地区出现最高气温达37℃,且有成片38℃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最高气温37℃以上高温天气。

7)霜冻:预计未来48小时内7乡镇大部地区最低气温将要降至-3℃以下,且霜冻天气持续24小时以上,并且已经对当季作物产量产生较大影响,减产幅度可能在20%以上。

8)大雾:过去12小时内7乡镇大部地区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且预计仍将持续。

灾害性天气按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分别用级、级、级、级表示。

3.3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制作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警戒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四级:(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是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直接建议,是政府及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成员单位采取预警行动的依据和指南。

3.4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1)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报告与发布。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下设机构接到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向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成员单位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要及时报告海原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预警信息传播。建立和完善各类公共媒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应急广播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邮箱、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建立和完善海原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内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努力提高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和时效。

县政府要在学校、医院、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山区等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发挥综合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的作用,利用大喇叭、鸣锣等多种手段及时向公众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叫应分管领域相关责任人;乡镇(街道)、村(社区)在县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建立基层气象灾害应急叫应制度。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5预警行动

1)气象部门及时向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县政府通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关注事态进展,做好应急信息汇总、分析、上报、通报和指令发布的准备。

2)县政府和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按照职责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好防范应对,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通过本部门信息发布手段,向监管行业、单位广泛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根据灾害性天气预警等级、种类和影响范围等,做好人民群众的疏散准备;针对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影响区域采取封闭或限制进入等措施,减少受灾人数。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下设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各乡镇(管委会),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交通、公安、水务、农业农村、文广、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加强与县气象局的信息互通,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和联合会商,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灾害联合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实现综合减灾效益最大化。

4)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相关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和损失。

第四章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1)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气象灾害,各乡镇(管委会)和气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气象灾害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气象灾害发生后,各乡镇(管委会)和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在向县政府首报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部门负责人;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各成员或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的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均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联络员。

4.2先期处置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或者气象条件及相关因素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气象灾害,事发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消除或控制灾情并向上级报告。

4.2.1事发责任主体单位先期处置职责

受灾的企事业单位为气象灾害第一时间应急处置的主体单位。事件发生后,事发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迅速启动本部门、行业、企业或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上报情况,并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等灾害发生,避免事件扩大。及时跟踪续报事件抢险救援和处置情况,直到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4.2.2县人民政府先期处置职责

应对任何级别的灾害性天气预警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主任担任,主要职责是查明情况,控制事态发展,开展抢险救援和人员救治,制定先期处置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向上级报告。

4.3响应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的气象灾害。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气象灾害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当自治区(或中卫市)启动气象灾害级或级响应命令后,在海原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或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直接进入级或级响应。

1级响应。

依据灾害性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级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级别,7个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下设机构要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紧急会商,对气象灾害风险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后,会同县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同意并启动级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响应命令由县应急管理指挥部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管理指挥部(中卫市政府或应急管理指挥部)启动的级响应,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管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和有关乡镇、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级响应。

依据灾害性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级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级别,11个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下设机构要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紧急会商,对气象灾害风险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后,会同县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或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或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同意并启动级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响应。响应命令由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副主任或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主任签发,紧急情况下,可授权副主任签发。

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指挥部或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中卫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或中卫市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的级响应,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和有关乡镇、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3级响应。

县政府或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下设机构依据灾害性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当所辖行政区大部达到级以上预警,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紧急会商,对气象灾害风险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后提出启动建议,由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响应。命令由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主任签发,紧急情况下,可授权副主任签发。必要时,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下辖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气象灾害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级响应。

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下设机构依据灾害性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当所辖行政区大部达到级以上预警,及时组织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紧急会商,对气象灾害风险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后提出启动建议,由县政府办或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措施

4.4.1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向各有关单位和乡镇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及时掌握情况向海原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汇报,传达落实海原县应急管理指挥部相关工作指令;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员到现场指导,与事发地政府积极沟通共同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1根据自治区响应命令进入Ⅰ级和Ⅱ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期间,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须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应急任务,并协助海原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分解区、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或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快速收集汇总上报应急工作信息。

2)海原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期间

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须及时完成县应急管理指挥部交办的应急任务,并快速收集汇总上报应急工作信息。在听取各方应急信息和建议的基础上,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各应急工作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期间,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密切关注灾害发展趋势,如风险等级增加,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转入级或级响应标准处置。

Ⅳ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期间,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密切关注应急响应进展,必要时向各乡镇、部门提供应急处置指导性建议。如风险等级增加,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转入级响应标准处置。

4.4.2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下设机构紧急处置措施

启动级、级响应后,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下设机构及时联络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当地政府,了解工作进展,传达办公室最新指令;动态搜集事件信息上报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所在政府开展对外发布信息各项工作;密切关注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及时组织会商和分析研判,提出升级、降级、终止应急响应的工作建议。完成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启动级、级响应后,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下设机构加强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指导当地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工作。视情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4.4.3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启动级、级应急响应后,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工作组,按照命令和职责分工,立即开展气象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做好相关行业领域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协助受影响乡镇政府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物资,实施防、抗、救、援工作。

启动级、级应急响应后,接到灾情通报的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对事发地所在乡镇的抗灾救灾工作的指导。

受影响的乡镇政府根据气象情况和灾情,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划定为灾害警戒区,并及时予以公告。同时迅速落实应对措施,及时动员、组织开展抢险、转移撤离人员和灾害救助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海原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事态发展,出现超出受影响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情况,可向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建议,由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统一指挥,依据灾害情况和处置需要,发布相应指令。

4.5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针对性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工作。

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灾害发生后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应急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报送、分析和评估工作。

1)暴雨

应急部门做好预防工作,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做好物资储备并在发生灾害后救灾时统一调度,综合协调抢险、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应急救援;灾情核查和上报。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抗旱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等工作,配合组织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到安全场所避险。加强洪涝灾害监测预警和预防。

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责任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撤离、抢险救灾与调查处置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学校、幼儿园做好防雨、防洪,必要时停止教学活动。

电力、通讯部门加强电力、通讯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隐患、消除故障。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做好预防工作。注意防汛排涝,检查相关设施,以防范下水道冒溢、路面塌陷、压力管道爆裂、抢修泵站突然停电等事件。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牧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文广部门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粮食和储备部门做好灾区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的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

铁路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工作,及时公告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应预案。

消防救援队伍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暴雪

应急部门做好预防工作,做好物资储备并在发生灾害后救灾时统一调度,综合协调抢险、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应急救援;灾情核查和上报。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对重点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电力、通讯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确保安全。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提示车辆防冻、积雪路段减速慢行,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加强市政管网、道路巡查,保障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林业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

粮食和储备部门做好灾区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的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

文广部门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消防救援队伍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寒潮、霜冻

应急部门做好预防工作,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灾情核查和上报。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对受灾群众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农户采取一定的防寒、防冻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住建、市政部门采取措施,加强防范低温寒潮对供水、供气等的影响及低温、霜冻对市政园林、花卉等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沙尘暴

应急部门做好预防工作,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协调抢险、救援工作;灾情核查和上报。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做好农牧业、林业沙尘暴灾害防御,开展生产自救,帮助恢复生产。加强森林草原火险监测。

教体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学校、幼儿园停课、推迟上学或者放学,直至沙尘暴天气结束。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交通运输安全。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确保安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大风

应急部门做好预防工作,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协调抢险、救援工作;灾情核查和上报。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大巡查,指导督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加强大风防范,加固门窗、露天广告牌、围板、棚架等设施,消除安全隐患。通知高空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工作,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保障安全。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农牧业、林业大风灾害防御,指导生产单位和农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加强森林草原火险监测。

教体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学校、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确保安全。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民政部门负责为受灾群众的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6)冰雹、雷电

应急部门根据监测预警信息,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协调抢险、救援工作;灾情核查和上报。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和故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7)大雾、霾

应急部门指导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灾情核查和上报。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对重点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公路安全监管,必要时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交通运输安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8)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落实高温期间的电力调度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维护,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和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4.6现场处置

由事发地政府设立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气象灾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7信息发布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气象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及较大气象灾害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一般气象灾害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气象灾害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灾害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气象灾害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8响应扩大

因灾害性天气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多个专项指挥机构、多个部门(单位)参与处置的,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须及时报告海原县应急管理指挥部,由应急管理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因灾害性天气将要波及周边城市(地区)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周边城市(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当灾害性天气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辖区自身控制能力的,由县委、政府报请区、市党委和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4.9社会动员

1)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各级政府、人防办、经动办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10响应终止

应对气象灾害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1)应对特大、重大灾害性天气工作基本结束,根据区、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员会命令或海原县人民政府或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应对较大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下设机构提出建议,由海原县人民政府或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决定,并发布书面命令终止应急响应。

3)应对一般灾害性天气工作基本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第五章  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引导公安、消防、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应急人员以及志愿者等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要配备与应急处置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应急通信、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工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5.2经费保障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相应加大投入,保证应对处置急需需要。

5.3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做好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5.4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传递到相关单位和群众。加强广播电视台站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紧急状态下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各种信息得到及时发布。融媒体中心、通信部门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畅通、高效。

5.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对灾害性天气预警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第六章 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气象灾害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总结评估

1)特大、重大气象灾害,由海原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及较大以下气象灾害,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气象灾害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工作报告,报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

3)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下设机构要根据事发地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提交的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海原县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第七章  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气象灾害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预案演练

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牵头,县气象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7.3预案管理与更新研究

1)本预案由海原县气象局制定,经海原县政府研究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2)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向县政府应急办和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下设机构备案。

3)海原县气象局负责根据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责任追究与奖励

对在应对气象灾害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灾害性天气预警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海原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大部地区是指三分之二以上行政区域。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3月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海原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海政办发〔2018156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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