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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20210106155202648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1-06 15:37: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政办规发〔202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清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

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委会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特制订本清单。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四)根据县消防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六)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八)指导社区、村(居)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委员会要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目标、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第(一)、(二)、(五)、(六)、(七)、(八)、(十)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二、村(居)委员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定期对居民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指导个体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的火灾隐患。

(三)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村(居)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社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履行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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