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
海政函〔2018〕54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海原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海国土资环发〔2018〕141号)收悉。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出让海地(G)〔2018〕-16号,该宗地位于中卫市海兴开发区,北至兴原西路,东至宁夏中原节水塑业有限公司,南至振兴路,西至清河东街。总面积为44980平方米(67.47亩),土地出让条件为净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二、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单晶炉加工制造项目),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0.8,建筑密度≥30%,绿地率≤20%,建筑限高≤12米(高度控制应结合土地承载力限制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地点做出具体高度要求),建筑风格以坡屋面为主,局部坡屋面与平屋面结合,中性色的灰、白为主。依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投资强度≥800万/公顷,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面积的7%。该宗地出让年限为50年,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两年内建设完成。
三、该宗地以每亩柒万柒仟元(¥77,000.00元/亩)出让,该宗地出让起始价为伍佰壹拾玖万伍仟贰佰元整(¥5,195,200.00元),竞买保证金伍佰壹拾玖万伍仟贰佰元整(¥5,195,200.00元),增价幅度贰拾万元(¥200,000.00元)。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成交价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四、同意委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出让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竞买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竞买,以价高者竞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得人在网上竞买结束7日内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成交手续,办理成交手续后10日内持《成交通知书》与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签订《成交确认书》,须按照2万元/亩的标准向海兴开发区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与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经海兴开发区认定,退还5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后,退还剩余部分。因单位自身原因,项目未按期开、竣工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六、请你局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