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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地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171229175152212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2-15 17:49: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政办发〔2017〕21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基本农田

和耕地保护“地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地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

“地长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夯实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责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红线,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被随意侵占和破坏,促进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地长制”。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海原县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规定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14号),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全覆盖为目标,落实县、乡、村、组四级“地长制”,实现保护责任全覆盖,形成各级各部门密切合作、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着力保障全县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有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保严管。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

(二)坚持属地管理。依照行政管辖和土地权属,落实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属地管理制度,逐级落实保护目标,夯实保护责任。  

(三)坚持奖惩并举。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对村组地长的报酬实行月补贴与年度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履职情况与报酬相挂钩,对失职渎职进行约谈问责或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目标任务

以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本农田保护网络为目标,通过末端延伸,把农户纳入保护体系,确保全县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等别有提升。建立每块耕地有“地长”的管理模式,2017年底前全面落实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地长制”,实现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

四、地长设置及职责

(一)地长设置。

1.总地长

长:海原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总地长:县级各包乡镇(管委会、街道办)领导

2.一级

(管委会、街道办)党委书记、乡镇长(主任)

3.二级

  长:镇(管委会、街道办)包村领导

长:村(社区)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4.三级

  长:各自然村村长或村民小组组长

(二)地长职责。

1.总地长职责。总地长为全县推行地长制第一责任人,负责全县内地长制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解决地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督导相关部门和下级地长履行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对严重失职渎职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2.一级地长职责。负责全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范围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二级地长做好相关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内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制定保护实施办法、考核办法及有关制度等;

协调处理本辖区地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向总地长汇报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及需要解决的事项;每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工作的巡查、检查;对辖区内发现的违法占地行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组织拆除;对下一级“地长”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问责。

3.二级地长职责。负责本村(社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具体工作,落实三级地长人员,组织开展具体工作;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巡查、检查。巡查、检查工作中,要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台账,对发现的违法占地行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制止违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行为

4.三级地长职责。三级地长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工作实施者和直接责任人,对组内各耕地和基本农田地块保护负总责。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巡查工作,做好记录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第一时间向上级地长报告,紧急时可越级报告;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碑的保护工作;负责对组内各地块承包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时刻关注组内各地块承包人思想动态,对有动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建房、挖沙、取土、建厂、建窑、堆放固体物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等破坏行为的苗头性问题和动向,及时劝阻并迅速向上级地长汇报;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逐级负责机制。实行各级地长责任制,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列入领导干部离任责任审计内容,对严重失职渎职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各镇(管委会、街道办)要在本辖区突出做好抓点示范工作确保“地长制”工作迅速推动开展。

(二)建立群众参与机制。“地长”职责范围及监督电话等有关信息要在相关媒体上统一公布。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每个行政村要设立一块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注明保护面积、范围、示意图、责任村组、“地长”姓名和举报电话等内容,有条件的组可结合区域实际设立。同时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引导群众准确理解和正确对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局面。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级地长在巡查中发现违法用地行为的,要及时报告上级地长。一级地长在接到二级地长报告后,应在1内组织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对继续违法的要予以拆除。3日内无法有效制止、拆除到位的,应在5日内(包括上述3日)总地长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总地长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的5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成员单位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监察机关或相应的任免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建立督查制度。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对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地长制落实工作进行督查。国环局对全县范围内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的巡查、制止情况进行督查监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两次。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书面告知一级地长组织拆除,并抄送监察局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

六、奖惩办法

海原县“地长”工作严格依据日常动态巡查、年度卫片执法结果、信访举报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个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一)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每季度对各级地长履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通报,每年年底前依据国土资源管理考核结果及日常工作督查情况进行总体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二)对各级地长落实工作尽职尽责,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并纳入后备干部培养。对一、二、三级“地长”履职尽责到位,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并对所在单位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地长制”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人民政府对责任区域内的违法建房未能及时制止且未能组织拆除,一年内督查发现三至五起(含五起)违法建房的,对一级副地长和二级地长进行约谈;对二级副地长和三级地长扣罚报酬50元/起。发现六至八起(含八起)违法建房的,对一级副地长和二级地长进行诫勉谈话,对单位通报批评;对二级副地长和三级地长扣罚报酬50元/起。发现八起以上违法建房的对一级副地长和二级地长进行降职或免职,对二级副地长和三级地长或建议相关部门按程序罢免相关职务。对达不到处罚标准,但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降职或免职。

(四)各成员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督查巡查和违规发放补贴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巡查不到位,违规发放补贴,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降职或免职。

(五)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或贪污行为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地长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地长工作领导小组

 长: 许正清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县委副书记

       罗永珍   副县长

 员: 马海军  县政府办主任

       田风奇  县监察局局长

       田晓育  县财政局局长  

       罗成礼  县国环局局长

       刘风武   县住建局局长

       郑海明  县农牧局局长

       李   县交通局局长

       包兆武   县审计局局长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书记、乡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环局,罗成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开展工作。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可参照设立领导小组。

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地长制工作,对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地长制落实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地长制工作费用。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级地长和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不巡查、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管理秩序混乱等情形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责任。

县国环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开展工作;划定全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对各地长巡查工作进行督、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占用破坏耕地、基本农田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卫片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定

县住建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及权限范围内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不得发放危窑危房补助

县农牧局: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进行设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资金补贴,已补贴的要进行纠正。

县交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查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占地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行为

县审计局:负责将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列入领导干部离任责任审计内容,对严重失职渎职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违法占地建设案件,坚决制止、查处各种阻挠执法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长制”全面工作,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强化二、三级地长的组织领导、考核等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组织拆除。

(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宣传舆论引导,让“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这一观念家喻户晓。鼓励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使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每年5月和11月由村集体统一申报,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批,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逐宗落实到位。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建设。

(三)落实经费保障。推行“地长”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保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列支100万元奖励资金专门用于表彰奖励。


海原县“地长制”地长名单

海原县

总地长

许正清  县委副书记、县长

海原县

副总地长

县级各包乡领导

序号

责任区

副总地长

一级地长

备注

1

海城镇

杨正福

李成文  杨卫国

2

七营镇

段成宝

马光智  王学勤

3

关桥乡

金钟河

丁生国  余正邦

4

李旺镇

柳  璞

马建荣  李成虎

5

三河镇

孙志刚

宋志鹏  白向平

6

西安镇

汪万文

李  创  洪兴志

7

贾塘乡

王  波  田风梅

金朝晖  杨永和

8

关庄乡

 赵建云  米力芳

张信繁  刘晓强

9

街道办

罗永珍

田风明  杨  鑫

10

红羊乡

陈学森

段富强  马海燕

11

九彩乡

丁志爱  杨常林

李进渊  马晓峰

12

郑旗乡

  刘淑芳  

卢延宁  罗永平

13

树台乡

田玉宝

麻德明  曹  昀

14

史店乡

白  旭

杨生礼  王耀玺

15

甘城乡

但  升

张成静  李忠国

16

曹洼乡

童  颢

周玉宁  肖瑞清

17

李俊乡

丁  芳

冯  帆  田应鹏

18

高崖乡

邢连平

张广平  罗发强

19

甘盐池管委会

任进文

糟会杰

二级地长

责任区

地  长

副地长

备注

各行政村、社区

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包村领导

村(社区)支部书记、村(社区)主任

三级地长

责任区

地  长

备注

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

各自然村村长或村民小组组长

附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地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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