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17122814452497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7-09-20 14:44:00 |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海政办发〔2017〕17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海原县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
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海原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海党办发〔2017〕57号)文件精神,盘活全县存量农村宅基地资源,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拥有我县农村宅基地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原则。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按计划、分步骤收储。
(二)一户一宅、房地合一原则。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须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同时退出。
(三)因村施策、整村推进原则。对镇村规划范围外宅基地闲置率较高、农户外出务工较多的村(队),可适当采取整村(整队)或整庄点收储。
第四条 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第二章 退出条件
第五条 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退出的宅基地必须依法确权登记,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二)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签订退出转让收储协议。
(三)退出宅基地农户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
第三章 退出程序
第六条 申请。农户户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表须由宅基地使用权所有(共有)人签字盖章。
第七条 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人申请,对申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农户的条件、宅基地四至、面积等进行核对确认,经村委会会议研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国环局审核汇总,报县人民政府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
第八条 价值评估。在县国环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对房屋和宅基地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经村委会和申请农户双方签字确认。征收补偿标准如有变动,按最新补偿标准执行。
退出房屋按照确权颁证面积进行评估,对临时新建的不予补偿;围墙、圈舍不予补偿;退出宅基地补偿面积不超过54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照相邻耕地标准进行补偿。
第九条 签订协议。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评估报告签订书面退出补偿协议,并进行公证。协议包括户主姓名、共有人姓名;退出土地和房屋四至、面积;补偿标准、金额和支付方式;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补偿。依据退出补偿协议对农户退出的宅基地及房屋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注销登记。按照签订的协议兑付补偿费后,依据宅基地收回决定,由县国环局负责对有关权证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收回原权证。
第四章 退出宅基地和房屋处置
第十二条 镇村规划范围外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第十三条 镇村规划范围内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后,用于安置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县国环局负责解释。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