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发〔2017〕171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
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建设一支数量适当、配置均衡、素质较高、具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循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师德建设为重点,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能手培养为抓手,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激发教师队伍活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教师数量基本满足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中小学教师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对寄宿制学校,按住校生规模逐步配备专(兼)职生活指导教师。
(二)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和满足新形势下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管理体系。根据教育教学需求,通过招聘、引进和转岗培训等方式,解决短缺学科教师不足问题;教师的城乡分布以及学段、学科结构更趋合理;教师职称结构进一步改善,具有中级、高级职务的比例逐步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岗位设置比例;教师的学历层次明显提高,到2020年,小学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95%以上,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98%以上,高中教师研究生学历比例达到10%以上。
(三)教师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师德修养、知识水平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有较大幅度提高,到2020年,区、市、县级骨干教师小学达到20%以上、中学达到30%以上。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1.加强教师品德养成和作风建设。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教师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范教师思想和职业行为,坚决杜绝出现教师违背职业道德要求的不良现象。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和整改,增强师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工作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学校要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监督,健全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师德建设评议机制。引导广大教师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治教,规范教师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教师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承担相应学科的教学任务,切实掌握所教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计划、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引领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能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和习惯养成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积极参加学校或县内外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骨干教师要承担培养新教师的任务,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投身课改,做研究性教师。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勤恳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要尊重家长,注重家校联系,定期进行家访。
3.完善评价考核制度。探索推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及学生和家长评价,做到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各学校要根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每学期、每年对教师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水平、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必须向全体教师公布,并作为教师职务评聘、岗位聘任、评优选先、选拔任用、计发绩效工资以及晋升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绩效工资实行考核发放,与教师实际工作和绩效挂钩,绩效工资金额的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和在编在岗教职工健康体检制度,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对疾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确保全身心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每年组织教职工体检一次。
县委、政府每年表彰奖励一批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和优秀教师,对特别优秀的教师,推荐作为国家、区、市级表彰对象,并予以重奖。建立“名师工作室”,充分发挥名师示范带动作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骨干教师和优秀教师进行疗养。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不能很好履行教师职责、工作不力、教学质量下滑、学生及社会有不良反映的教师,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解聘,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教师管理体制
4.深化教师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管理体制,推动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县人社部门对全县范围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管理实施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县教育部门负责教师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负责教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5.实行教师编制动态管理。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校点布局结构调整和生源变化等情况,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动态调整全县范围内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科学设置学科专任教师、管理人员、教辅、工勤人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优化整体结构。逐步推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农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师生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确保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保障小规模学校的教师配置,保证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开齐开足课程。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科学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建立职责分明、管理高效的学校内部运行机制。学校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员,按照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则配备。积极稳妥地调整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严禁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代课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教师编制,确需调入的特殊人才,根据需要另行研究决定。
6.完善教师队伍补充机制。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新聘教师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用”的原则,推行教师定点到校招聘、按需设岗。对农村师资配备实行优先原则,新聘教师优先配备农村中小学;在职称晋升、工资晋级、评优选先、绩效工资分配以及实施骨干教师培养、教育教学能力提升项目培训等工作中向农村学校实行政策倾斜。落实农村教师津补贴政策,加大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提高农村教师待遇,解决农村教师后顾之忧,鼓励优秀人才向农村学校流动。事业编制教师招聘重点向具有本县户籍师范类大学毕业生倾斜,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严格人事纪律,坚决杜绝聘用新的代课教师。
探索建立中小学教师退休返聘制度,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名师和骨干教师,本着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原则,经教体、人社、编办、财政等部门审核返聘,全部用于定向支教农村或薄弱学校,县财政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7.落实教师日常管理制度。依据区、市、县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中小学教师日常管理。实行中小学教师请假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校长超权限批假和只考勤不在岗行为,坚决杜绝请假弄虚作假和“小病大养”问题发生,坚决杜绝利用事假、病假,从事其它活动。教师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由县教体局审定并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经治疗,仍不能或不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病退手续。严格教师日常考勤,全面清理中小学教师在编不在岗问题,杜绝“吃空饷”问题发生。
(三)建立教师交流机制,促进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8.实施义务教育师资合理交流。由县教体局负责,教师调动在“总编控制,优化结构,服从急需,均衡配置”的原则下进行,确保师资配置均衡合理高效。教师调动原则上在每年暑假期间进行,县际调动由教师个人申请、学校审核、教体局汇总,人社、编制部门审核后统一提交县编委会研究,原则上特岗教师工作满6年、其他教师服务期满5年方可申请调动。县内教师调动坚持超编学校不得进人的原则,鼓励城镇教师到缺编的农村中小学校任教。缺编的县城中小学校补充教师实行公开竞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农村骨干教师、受到区、市、县表彰的优秀教师。为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师队伍稳定,新任特岗教师必须在任教学校工作满3年以上、其他教师满2年方可申请调动。
9.深化教师农村学校服务期制度。根据《海原县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办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县城教师到农村学校服务期制度和县域内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鼓励县城教师在人事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到农村学校服务。县城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三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方可聘任高级教师职务。没有农村学校工作经历的县城学校教师,必须到农村学校支教1年以上,方可聘任高级教师职务。建立城乡学校结对帮扶制度,县城学校要定期选派优秀教师向帮扶的农村学校送教,选派管理干部到农村学校交流管理经验,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10. 落实城乡学校对口帮扶制度。县城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支教帮扶。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要有计划地推荐选派教师到县城学校跟岗培训。通过“结对子”、“手拉手”等多种形式,加强校际间的教师交流与合作、深化校际间的教育教学教研活动,拓展校际间结对帮扶领域,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参加支教帮扶或跟岗培训的教师人事关系不变,年度考核由接受支教帮扶或跟岗培训的学校负责,工作量由接受学校负责计算,派出学校应予以确认。
(四)加强教师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教师业务能力
11. 加强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对新任教师要集中开展岗前培训,以促进新任教师巩固专业知识,掌握教学常规,尽快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12.强化教师全员岗位培训。不断创新培养模式,落实中小学教师和校长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制度,实施新一周期(2016年-2020年)教师、校长全员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短期集中培训、置换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五年内完成全员教师一轮培训。深入开展“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提升课堂实效,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教师教育技术培训,提高教师现代教育技术运用能力。加强教师发展中心基地建设,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体系。
13.加快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培训计划,提高各级骨干教师在教师总数中的比例。加强教师学历提高教育,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县财政按每年每位教师1000元的标准,落实教师培训专项资金。
14.实施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选拔推荐一批优秀教师、校长参加区、市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和名校长、骨干校长培训,同时建立名师工作室。县内相应开展骨干教师培养工作,形成区、市、县三级骨干教师和校长队伍,带动全县中小学教师和校长队伍整体素质提升。
(五)提高教师待遇,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15.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提高农村学校(含教学点)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各5%,并适当提高农村教师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的比例。
16.实施骨干教师津贴。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受到国务院表彰的先进个人,每月发放县级教育津贴400元;对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特殊津贴、进入自治区“313”人才工程、获得“塞上名师”奖和全国优秀教师奖,每月发放县级教育津贴300元;对国家、区、市、县骨干教师,每月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50元、100元的骨干教师津贴,每两年重新认定一次,实施动态管理。
17.加大引才稳才力度。对国家级优秀教师、自治区级特级教师、自治区学科带头人、全国优质课竞赛等级奖获得者及引进的教育类硕士研究生以上高层次人才,工作能力突出,且签订5年服务合同的,县财政一次性人均给予10万元补贴,并设立“英才楼”,安排保障性住房;教育部直属6所重点师范院校及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中等职业技术师范免费师范生,且签订5年服务合同,工作成绩突出的,县财政一次性每人给予5万元补贴;其他院校毕业的免费师范生,且签订5年服务合同,工作成绩突出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同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给予编制和职称评定,其配偶随调,子女入学入托不受区域限制。
18.保障教师参与民主管理。进一步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和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执行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教师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二)加强督导检查。把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教育工作督导和学校目标管理的评估范围,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确保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营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加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力度,依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深入学校、深入师生,为教育发展和教师多办实事好事,不断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激励广大教师爱教乐教、终身从教,努力争当人民满意的教师。宣传、文广部门要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优秀教师事迹,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