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发〔2017〕16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村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村道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村道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脱贫攻坚,加快群众脱贫致富进程,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道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符合列养条件的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的道路。
第三条 村道养护管理遵循“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四条 村道、村道用地及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海原县村道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海原县村道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村道养护管理工作机构并监督其工作;
(二)负责村道养护管理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三)负责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四)负责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筹措;
(五)负责村道养护管理工作协调;
(六)负责村道应急抢险、大型维修、维护等。
第八条 县公路管理段是村道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其职责是:
(一)负责村道养护管理技术指导,开展村道养护管理机制研究,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二)负责村道养护管理的质量监督;
(三)负责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村道养护管理各类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上报;
(五)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应急抢险、小型维修、维护等。
第九条 对经改建后已达到列养条件的村道,县交通运输局须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申报,争取列入翌年养护计划。
第十条 各乡镇(管委会)及村委会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村道养护管理组织并指导其工作;
(二)开展辖区内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巡查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村道养护管理各类数据采集、汇总、上报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村道养护资金实行“多方筹措、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每年按照村道养护管理路线及里程,编制养护经费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段)对村道养护管理资金实行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村道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用于抢修因水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道路、桥梁、涵管及附属设施损毁等工程。
第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统筹分配使用和管理,并对村道养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 村道养护坚持“预防性养护、季节性养护、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村道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必须穿(戴)标志服(帽),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各乡镇应当建立村道雨雪天巡路制度,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告水毁灾害,同时设立明显标志;县交通运输局要及时指派技术人员对乡镇报送的道路损毁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村道的路政管理由乡镇和公路管理段负责。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村道养护管理采取平时抽检与季度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核标准按照《宁夏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评比标准》执行,考核结果纳入县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原县村道养护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海原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