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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海原受水区终端水价制定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171228101713423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8-22 10:09: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政办发〔2017157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

工程海原受水区终端水价制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海原受水区终端水价制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海原受水区

终端水价制定方案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商发〔201625号)要求,为合理补偿供水成本,理顺我县供水价格和成本的关系,推进我县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供水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此次制定终端水价涉及的供水水利工程包括2个部分:一部分为新建工程,具体包括固海扬水南坪水库水源及从固海扬水南坪水库输水至海原县城的连通总管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新水源工程,从新水源工程输水至我县各个受水区的连通工程,分为城东、城西、李俊3个片区,涉及11个乡镇,涉及供水人口18.11万人, 总管线长200余公里;另一部分为各受水区已有的供水工程,具体包括原建的供水管网工程。

二、制定价格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准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

2.《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宁政发〔201587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宁价商发〔201434号);

4.《关于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商发〔201625号);

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217日第4期);

6.《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商发〔20179)。

(二)成本资料。

1.由北京中瑞诚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所测算的成本资料。

2.海原县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新增成本资料,具体包括海原县城供水成本核算相关情况的说明、宁夏水务投资集团年度预算编制说明及2017年度人工成本预算总表等。

三、制定价格基本思路

(一)新水源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我县制定管网供水价格,我县终端水价由管网供水价格加水源价格确定。

(二)县城和农村分类定价。由于我县县城和农村供水成本差异较大,且管理主体不同,盈亏不能互补,暂不实行同水源同价。

(三)县城管网供水价格按照监审的县城管网供水成本加合理收益(低于资产利润率千分之六)确定;管网供水价格按照低于测算的管网供水成本确定。

(四)县城终端水价落实国家有关水价简化分类的要求,分为三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的“同水源同水价”的原则要求,海兴开发区终端水价和海原县城执行同一标准。农村终端水价按照受水片区定价,片区终端水价按原有取水水源分类定价:分为原有泉水水源终端水价和原有机井水源终端水价。原有机井水源终端水价按是否扬程提水分为扬程提水终端水价和无扬程提水终端水价。

(五)县城终端水价对已实施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全面实施阶梯水价,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加大节约用水管理力度;农村终端水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六)以“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合理补偿成本”为原则,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保障其基本用水需要,尽可能减少提价影响。

(七)县城建立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若水资源费调整,水价同步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召开价格听证会。

四、定价成本测算

(一)县城管网供水成本。

经监审的管网供水总成本由供水总成本扣除无偿资产折旧、水资源费、原水生产动力费、安装费及其它费形成,为2931817.22元,单位管网供水成本为1.27元。

(二)农村管网供水成本。

1.城西片区。从新水源取水管网供水成本:原有机井水源(二次扬程)单位成本5.39元,原有机井水源(无二次扬程)单位成本5.4元,原有泉水水源单位成本4.89元;从原有水源取水管网供水成本:原有机井水源(二次扬程)单位成本5.33元,原有机井水源(无二次扬程)单位成本5.34元,原有泉水水源单位成本4.83元;按照取水水源供水量比例加权平均管网供水成本:原有机井水源(二次扬程)单位成本5.37元,原有机井水源(无二次扬程)单位成本5.38元,原有泉水水源单位成本4.84元。

2.城东片区。从新水水源取水管网供水成本:原有机井水源(二次扬程)单位成本8.95元,原有机井水源(无二次扬程)单位成本6.38元,原有泉水水源单位成本5.62元;从原有水源取水管网供水成本:原有机井水源(二次扬程)单位成本8.84元,原有机井水源(无二次扬程)单位成本6.27元,原有泉水水源单位成本5.51元;按照取水水源供水量比例加权平均管网供水成本:原有机井水源(二次扬程)单位成本8.91元,原有机井水源(无二次扬程)单位成本6.34元,原有泉水水源单位成本5.52元。

3.李俊片区。从新水水源取水管网供水成本:原有机井水源(二次扬程)单位成本7.59元,原有机井水源(无二次扬程)单位成本6.99元,原有泉水水源单位成本6.87元。从原有水源取水管网供水成本:原有机井水源(二次扬程)单位成本7.17元,原有机井水源(无二次扬程)单位成本6.57元,原有泉水水源单位成本6.45元。按照取水水源供水量比例加权平均管网供水成本:原有机井水源(二次扬程)单位成本7.13元,原有机井水源(无二次扬程)单位成本6.78元,原有泉水水源单位成本6.49元。

五、现行终端水价

县城居民生活1.8元,机关事业单位2.5元,工商业3.5元,建筑业6元;农村:原有机井水源无扬程提水4.5元,原有泉水水源3元,原有机井水源扬程提水6.5元。

六、拟制定终端水价方案

(一)终端水价。

定价项目

区域

类别

标准

县城终端水价

县城

居民生活

2.40

非居民生活

3.50

特种行业

7.00

农村终端水价

城西片区

原有机井水源水价(二次扬程)

5.00

原有机井水源水价(无二次扬程)

5.00

原有泉水水源水价

3.00

城东片区

原有机井水源水价(二次扬程)

6.50

原有机井水源水价(无二次扬程)

5.00

原有泉水水源水价

3.00

李俊片区

原有机井水源水价(二次扬程)

6.50

原有机井水源水价(无二次扬程)

5.00

原有泉水水源水价

3.00

新水源价格

0.7

 

备注

海兴开发区城区内和县城执行同一标准

(二)阶梯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全面实施阶梯水价,用水阶梯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居民生活用水户各级水量级数确定为:第一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10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11立方米至14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14立方米以上的部分;非居民生活和特种行业用水户用水定额由自来水公司按照各用水户近3年平均用水量据实核定,对超定额用水,超10%以下加价1缴纳;超11%以上至20%加价2倍缴纳;超21%以上至30%加价3倍缴纳;超31%以上至40%加价4倍缴纳;超41%以上除加价5倍外,责令用水单位限期采取节水措施,拒不采取措施的,限制其用水量

七、社会各方面意见

2017526日上午,在县发展和改革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了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海原县受水区终端水价听证会,共邀请了26名听证代表对拟制定的终端水价进行了听证,26名代表全部同意本次听证的价格方案,并提出了对低收入群体进行补贴、适当提高等级用水量、加强内部管理等一些建议。

八、拟定价格与周边市县价格比较

      市、县

 

类 别

海原县

同心县

西吉县

原州区

居民生活

2.40

2.70

2.45

2.30

非居民生活

3.50

4.10

5.00

4.90

特种行业

7.00

5.10

7.50

8.00

九、其它事项

(一)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按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执行,县城自来水用户的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自备水源用户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二)污水处理费。凡在海原县城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居民、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均须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每方水加收污水处理费085元;非居民生活和特种行业用水每方水加收污水处理费1.2元;对集中供水、自备水源部分,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应扣除消耗,分别按供水量、取水量的80%计征;对酿造等以水为主要原料的行业,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扣除产品中原料用水部分计征;对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血液中心()以及残疾人福利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城市街面绿化、居民住宅小区绿化、企事业单位绿化用水、街道洒水用水,均免收污水处理费;企业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均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企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论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其中,超过国家规定排污标准的,仍须按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应适当核减,核减后的收费标准按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的原则核定。

十、执行时间和范围

以上价格方案拟定的价格为暂行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执行3年。3年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核定正式价格,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执行。执行范围为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我县各受水区,具体包括我县城、海兴开发区及农村城西、城东、李俊3个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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