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17122810081032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7-08-18 10:06:00 |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海原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2 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2.3 工作制度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3.4 预警行动
3.5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部门响应
4.4 分灾种响应
4.5 应急值守
4.6 现场处置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信息公布
4.9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恢复重建
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6.2 调查评估
6.3 征用补偿
6.4 灾害保险
7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 名词术语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卫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干旱、沙尘暴、大风、高温、冰雹、雷电、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海原县有关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
海原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工作,由海原县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长由海原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海原县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兴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县政府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发改局、财政局、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国环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商经局、卫计局、文广局、安监局、林业局、粮食局、供电公司、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消防大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县政府应急办配合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应参照海原县气象灾害应急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调度指令,及时向成员单位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要求,提供应急工作气象服务;根据气象灾害的特点适时组织召开多部门联合新闻发布会,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研讨工作,负责落实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2.3 工作制度
建立气象灾害综合研判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分析汇总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有关灾情、险情信息,判断预估气象灾害的可能影响程度及未来发展态势,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解除县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以及采取防御措施的建议。
建立部门应急准备和防御行动制度。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特征和未来发展趋势,结合影响区域的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可能受到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作出灾情预估,并提出各自应急准备和防御行动建议。
建立联络员制度。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集开会,通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研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建设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气象灾害监测系统、气象信息传输与处理系统、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系统、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服务系统及技术装备保障系统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水文监测预报系统、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气象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在县人民政府指导下,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为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 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气象部门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 预警准备
县气象局负责收集、汇总和编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发放气象灾害应急明白卡等形式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之间实行信息共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气象灾害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气象灾害信息,可直接报告海原县人民政府。
4.2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气象灾害级别。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气象灾害应急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并向县政府应急办反馈。必要时,县政府应急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级别建议,经授权后发布响应命令。根据处置需要,可作出提升或降低响应级别的决定。
按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响应级别,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研判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受影响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气象情况和灾情,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划定为灾害警戒区,并及时予以公告。同时迅速落实应对措施,及时动员、组织开展抢险、转移撤离人员和受灾救助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启动相应预案,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协助受影响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物资,实施防、抗、救、援工作。民政部门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卫计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住建部门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电力、通信部门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防;水利部门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泄洪沟的水量调度;农牧部门组织开展农牧业抗灾救灾和农牧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武警部队、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等,积极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事态发展,出现超出县人民政府工作处置能力的情况,可向中卫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建议,由中卫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依据灾害情况和处置需要,发布相应指令。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工作。
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灾害发生后,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报送、分析和评估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等工作,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体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防雨、防洪准备,必要时停止教学活动。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隐患、消除故障。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住建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做好预防工作。
农牧部门针对农牧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卫计部门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旅游部门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责任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撤离、抢险救灾与调查处置工作。
安监部门通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预防工作,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协调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对重点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度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施巡查、维护,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和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提示车辆防冻、积雪路段减速慢行,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建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农牧、林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林业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
旅游部门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对受灾群众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计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计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向受灾缺水缺粮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牧部门指导做好农牧业防御措施,开展生产自救,帮助恢复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交通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住建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树木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巡查,必要时拆除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确保安全。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畜牧和水产养殖户、林场等,采取防风、防火措施。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落实高温期间的电力调度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维护,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和故障。
住建、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牧、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建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和故障。
农牧、林业部门根据监测预警信息,认真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4.5 应急值守
预案启动后,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气象部门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6 现场处置
预案启动后,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后,由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乡镇、管委会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乡镇、管委会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8 信息公布
县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9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海原县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响应须经海原县人民政府同意。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
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县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和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海原县政府应急办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互联互通。
加强广播电视台站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紧急状态下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电信部门保证电信网络畅通,确保各种信息得到及时发布。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同时,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县气象局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气象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牧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领导小组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超出县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应及时申报中卫市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同时,海原县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
6.2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启动应急工作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应急工作领导管理部门,在上级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行整改,逐步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6.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6.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7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海原县气象局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预报预测未来在我县将出现暴雨、暴雪和干旱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将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原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Ⅰ级预警。
(1)暴雨: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已出现日降雨量25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上述地区未来24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造成流域性大洪水、引发地质灾害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严重危害。
(2)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已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讯受到严重影响,设施农业受到严重威胁。
(3)干旱:全县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强度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内全县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5)各种灾害性天气已经出现并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重大影响,超出本县处置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预报预测未来在我县出现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将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原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Ⅱ级预警。
(1)暴雨: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已出现日雨量25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降雨量将达4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造成流域性洪水、引发地质灾害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较为严重危害。
(2)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已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降雪量将达7.5毫米以上;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讯受到较大影响,设施农业受到较大威胁。
(3)干旱: 全市山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 且至少2个乡(镇)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强度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内全县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将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
(5)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内全县大部地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9级及以上;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6)高温:过去24小时内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已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最高气温将要升至40℃以上。
(7)霜冻:48小时内全县大部地区最低气温将要降至-3℃以下,且对当季作物产量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减产幅度可能在30%以上。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仍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并且已经对当季作物产量产生较大影响,减产幅度可能在30%以上。
(8)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Ш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
预报预测未来在我县出现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将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原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Ш级预警。
(1)暴雨: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已出现日雨量25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较大影响,主要河流堤防、水库、泄洪沟出现险情。
(2)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已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降雪量将达5毫米以上;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经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讯受到影响,设施农业受到威胁。
(3)干旱:全市山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 且至1个少乡(镇)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强度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内全县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沙尘暴天气;或已经出现并将持续,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将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
(5)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内全县大部地区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及以上;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6)高温:过去24小时内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已出现最高气温达35℃及以上,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7)霜冻:预计未来48小时内全县大部地区最低气温将要降至0℃以下,且对当季作物产量可能产生影响,减产幅度可能在10%以上。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仍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并且已经对当季作物产量产生影响,减产幅度可能在10%以上。
(8)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内全县大部地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持续6小时及以上。或者已经出现并导致交通运输受到较大影响,主要公路已经封闭,且预计可能仍将持续。
(9)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内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应急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预报预测未来在我市出现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冰雹、霜冻、雾、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将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原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Ⅳ级预警。
(1)暴雨: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已出现日雨量25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降雨量将达20毫米以上;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对交通、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
(2)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已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降雪量将达3毫米以上;导致交通、铁路、电力、通讯受到一定影响。
(3)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内全县大部地区将出现沙尘暴天气;或已经出现并将持续,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
(4)高温:过去24小时内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已出现最高气温达35℃及以上,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高温天气仍将维持,并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
(5)冰雹、雷电:预计将出现较强冰雹或雷电天气,影响我县的大部地区,并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或雷电已造成人员死亡,未来仍将持续或加强。
(6)霜冻:预计未来48小时内全县大部地区最低气温将要降至0℃以下,对当季作物产量可能产生影响。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仍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并且已经对当季作物产量产生影响。
(7)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内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
(8)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内全县大部地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持续时间6小时及以上。或者已经出现并导致交通运输受到影响,车流限速,机场、主要公路准备封闭,且预计可能仍将持续。
(9)霾: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表
|
灾 种
分 级 |
暴雨 |
暴雪 |
干旱 |
沙尘暴 |
大风 |
高温 |
霜冻 |
寒潮 |
大雾 |
冰雷雹电 |
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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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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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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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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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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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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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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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县各地地形各异,各种灾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
8.2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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