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171228093240212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7-08-07 09:2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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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海政办发〔2017〕147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农村土地
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员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海原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原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改组发〔2016〕1号)精神,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我县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意义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就是在农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把依法获取的土地承包权转化为长期股权,变分散的土地资源为联合的投资股本,通过直接经营、参股经营或租赁经营等方式进行企业化运作,按股分配获取收益的一种土地经营制度的创新,建立起“土地变股权、农户当股东、收益有分红”的土地经营新机制。其目的是为农业注入活力,给农民带来实惠,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其实质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创新方式,即股份化流转。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农村现代化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着力破解土地流转瓶颈,大力发展农业实体经济。认真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法规,依法保障农民应当享有的土地权益。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创新和激活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的依法合理流转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明晰集体承包土地权属关系的前提下,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提供组织载体和体制保障。
三、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是要坚持“稳制、分权、搞活”的原则。在稳定农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实行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适当分离,搞活土地使用权,逐步形成农村土地要素市场。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避免在试点工作中产生土地纠纷和矛盾。
二是要坚持“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土地使用权流转要尊重农户意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充分体现有偿使用原则,不得搞强迫命令等违反农民意愿的硬性流转。保障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依股权获得分红,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
三是要坚持“集中、连片、规模”的原则。土地流转要相对集中,使流转的土地达到集中连片,进行规模开发,开展集约经营,从而发挥规模经营作用,产生规模经营效应。
四是要坚持“指导、管理、规范”的原则。无论在土地流转前后,还是在实施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时,都要加强管理和指导,促进土地流转和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程序和手续依法、规范、有序。同时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形式多样、操作性强的模式,不搞“一刀切”,坚持不成熟不开展,成熟一个开展一个。
五是要坚持“优惠、扶持、壮大”的原则。对列入试点的股份合作社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建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须依法获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充分维护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在财政、税收、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政策,促进其发展壮大。
四、试点工作的目的和任务
(一)推动土地流转,提升科技推广水平。通过创新土地流转方式,突破土地流转瓶颈,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为提升农业科技推广水平提供基础性保障,从而驱动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城镇化“三化”协调发展。
(二)保障农民权益,促进“三农”工作发展。通过创新土地流转方式,使农民有保底收入加浮动分红等收入,从根本上保障和实现农民对土地经营的长期收益,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维护“三农”的和谐、稳定。
(三)摸清矛盾问题,进行完善总结推广。通过调研,摸清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提出股份化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收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难题,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完善和总结,为在全县推广打好基础。
五、试点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七营镇张堡村、李旺镇七百户村、三河镇辽坡村、西安镇胡湾村、贾塘乡王塘村、郑旗乡吴湾村、红羊乡红羊村、史店乡田拐村、李俊乡李俊村、曹洼乡曹洼村、关桥乡麻春村、关庄乡宋庄村、贾塘乡马营村列入试点范围。
(一)股权设置。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设置可根据股权结构分别采取不同形式。一是对单纯以农民土地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可以不作价,入股土地由合作社进行实地察看、评估,对不同质量的土地按好、中、差分为三个等级,即一、二、三等,等级的划分主要根据田块情况(如冲田、畈田、田块大小、土地质量等)、水利情况(水利条件如何,是否旱涝保收)、交通道路情况(是否方便农业机械作业等),统一经营或整合后对外发包(租赁),所得收入按入股土地份额和等级进行分配,每个等级差在5%以内。二是对以农民土地入股为主,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参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需作价折股,合作社经营收益按照股份进行分配。
(二)股权量化。按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量化折股方式由参股农户集体协商确定,原则上可综合考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费、当地土地纯收益、各类土地的农业年纯收入、前三年土地平均产值、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剩余年限等因素,综合评估作价。
(三)收益分配。为充分保障土地入股农户的收益,可以采取保底收益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收益分配方式。先确定一个保底分配基数,以减少农户入股风险,再按照合作社实现的利润(扣除保底红利和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等)进行股份分红。
(四)内部治理结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治理结构上推行理事会负责制,打破法人治理的传统模式,实行“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五)风险防控。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保底分红后,应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用来保障股金发放,以丰补歉,真正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六、试点工作的主要形式
土地产权股份合作组织可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可直接吸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可由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组建。主要形式有:
(一)自主经营性。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年终按股份分红。入股农民根据自愿可在合作社参加生产,按劳取酬。以该形式入股的土地一般不作价,可以农户承包面积量化入股,由土地合作组织统一组织对外发包或租赁,所得收益按农户土地入股的份额进行分配。
(二)内股外租型。该种形式一般由村委会领办,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合作社采取对外租赁的经营方式,统一发包给专业种养大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三)内股外租+自主经营型。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可将一部分土地转包和租赁给专业种养大户或农业企业等集中经营,同时留出一部分土地进行自主经营。
七、试点工作的步骤
计划到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具体分调查摸底、组织实施、总结完善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4月—5月) 。成立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农牧、财政、国环、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试点乡镇为成员单位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试点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领导,从组织上提供保证;通过黑板报、报纸、电视等阵地和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向广大农民宣传、讲解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有关政策,做好试点工作班子成员和乡镇、村干部的思想发动和培训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5月-2017年11月)。
1.调查摸底阶段。做好土地核查工作,组织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农户填写入社申请书,对入社农户的姓名、人口、土地承包面积、委托经营面积、地界四至等进行详细登记并张榜公布,对登记在册的入社农户、地块和承包经营权进行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组织入社农户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经营协议书》。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力求每一个步骤和数据都规范有序、有据可查。
2.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县级土地股份股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各乡镇根据县级实施方案,在摸清情况、听取意见、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拟订试点村土地股份合作改革的操作方案,在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讨论。操作方案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社员或社员代表讨论通过。试点村实施土地股份合作试点的申请和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请县农牧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3.制定章程、制度和工作职责。制定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和理事会、监事会工作职责。
4.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股权量化,落实股权设置,选举产生合作社社员代表人选。在此基础上,土地股份合作社召开首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各项规章制度》、《理事会、监事会工作职责》,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并由“三会”(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监事长,颁发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证》,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结果须报乡镇党委、政府确认备案,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须报县农牧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准备好工商登记有关资料。
5.经营管理,合理分配。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会”组织按照章程明确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能,各司其职,积极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各合作社在获得收益后,可实行保底分红加浮动红利的方式进行分配,浮动红利根据市场及合作社经营状况,由合作社提出方案经理事会研究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12月)。
1.依法注册登记。试点村带好工商登记相关资料,及时到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
2.整理资料,总结完善。新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须对试点工作的有关决议、土地资料、《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各项规章制度、理事会监事会工作职责、入社申请书、社员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并报乡镇政府、县农牧部门备案。
3.检查验收。县农牧主管部门根据试点单位的申请,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三五”规划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开展,通过试点为创新我县土地流转方式、保障农民利益进行探索和积累经验。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的有关政策、活动、经验和典型,调动农户参与、支持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营造有利于试点工作的舆论氛围。
(三)出台政策,适当扶持。为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对试点出台以下激励政策:一是通过新建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转耕地10年以上、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的,对土地流入方一次性每亩耕地补助50元。二是经工商部门登记且正常运行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土地流转成功的条件下,试点工作结束后,是村集体领办的,给予村集体2万元奖励,对试点所在乡镇给予3万元工作经费;是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的,每个奖励5万元。
(四)保持稳定,有序推进。在做好同以前土地流转政策衔接的基础上先行试点,再在试点成功、总结经验、补充完善后推广,防止大起大落。一切以有利于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的,确保改革稳步推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部门配合,规范动作。县农牧部门是负责土地承包及流转的主管部门,也是指导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的责任部门,要做好示范章程的制订,政策和业务的培训、指导等工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试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和扶持政策,促进其规范、健康实施。
附件:1.海原县村级土地股份制合作社章程(样板)
2.海原县土地股份合作社设立程序
附件1
海原县村级土地股份制合作社章程(样板)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名称:海原县**乡(镇)**村**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村集体领办)或海原县**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
第二条 住所:海原县**乡(镇)**村
邮政编码:
第二章 经济性质
第三条 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股份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
第四章 合作社股本及其他资产
第六条 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
第五章 股份的设置名称、比例
第七条 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股。其中:集体股**股,占*%;个人股***股,占*%。
第八条 股份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权利:
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
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
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
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股东义务:
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他规章制度;
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东代表
第十一条 股东代表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
2.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关心集体,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的产生:股东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联户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
3.有权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参与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4.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股东代表的义务: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项决议;
3.关心和爱护合作社的财产,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利益;
4.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5.定期征求、真实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6.及时向股东传达合作社的有关决议,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章 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选举和更换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②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7、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本合作社董事会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30%以上的股东代表要求时;
2.董事会认为应当召开时。
第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九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合作社设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本合作社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3.批准本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4.审定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5.审议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减资产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9.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签署本合作社股权证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处理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须以法人身份处理的有关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5.审查本合作社的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确定;
6.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合作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该权利须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7.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
8.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决的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第十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合作社设监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常设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的工作;
3.检查本合作社财务工作情况;
4.对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5.要求董事纠正其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为;
6.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
2.列席董事会会议;
3.代表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县、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应交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亏损;
3.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条 集体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用于集体福利支出、“以丰补歉”和奖励对本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可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同时按相同比例在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本金中减除。
第十二章 股份专业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资;
2.所欠税款;
3.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体股分得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
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
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2
海原县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设立程序
一、建立组织,确立发起人
1.确立发起人。
2.发起人选择合适人选组建**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筹备组。
3.起草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
二、报乡镇与县审批
1.设立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申请表。
2.股权设置审批表。
三、草拟章程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统一明确办社宗旨、股份设置、经营方式、社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利益分配等内容。
四、召开全体社员大会
1.选举产生理事会。
2.选举产生监事会。
3.通过章程。
五、理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
1.选举产生理事长、秘书长。
2.签订合同(农牧厅统一印制的合同)。
3.制订理事会工作制度。
4.选举产生监事长。
5.制订监事会工作制度。
六、申请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及登记备案
1.实施方案。
2.实施方案审核意见。
3.设立申请表。
4.股权设置审批表。
5.筹备会议纪要。
6.理事会、监事会决议。
7.设立大会纪要。
8.《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章程》。
9.各种制度。
10.住所证明。
11.房屋租赁协议。
12.成员入股申请书复印件。
13.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14.股权证复印件。
15.农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16.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17.成员身份证明。
18.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9.设立登记申请书。
20.成员出资清单。
21.成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22.委托代理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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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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