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17122808563557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7-07-10 08:5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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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
排查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方案
为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依法从严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处非发〔2017〕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县非法集资专项风险排查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预防、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全面掌握我县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打击、早处置,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排查范围
(一)重点领域
1.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金融行业企业;
2.担保、小额贷款、投资咨询、保险代理、房地产中介及第三方理财等信用中介机构;
3.股权投资、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高科技开发等资金密集型行业企业;
4.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民办院校等组织;
5.本地其他新兴金融创新及高风险行业企业;
6.非法集资活动高发地区户籍人员在本地注册登记的高风险行业企业、外地高风险企业在本地所设分支机构。
对非融资性担保、投融资中介、私募股权投资、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有高发案件的行业要重点排查。
(二)排查重点
1.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出资、资金托管,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与注册登记不符,违规设立和使用账外账户;
2.违规、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
3.未经批准发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保险产品及其他理财产品;
4.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
三、组织机构及排查分工
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成立海原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许正清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张 鹏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韩玉江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石万满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任广业 县发改局局长
李 云 县财政局局长
杨正军 县住建局局长
李铭臣 县商经局局长
田风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郑海明 县农牧局局长
罗廷朝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黄占斌 县林业局局长
冯国虎 县民政局局长
马天科 县教体局局长
李德军 县文广局局长
王存栋 县交通运输局书记
田术东 县农业银行行长
张 念 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
詹 斌 县邮储银行行长
张世海 宁夏银行海原支行行长
施 磊 县电信公司经理
邹 超 县移动公司经理
周晓东 县联通公司经理
任 佳 县人保财险公司经理
高 昊 县人寿保险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财政局(金融办),办公室主任李云(兼)。负责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组织领导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县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整治,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本系统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摸清本行业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依法依规及时提出处置预案。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对网站、微信、论坛等网络媒体是否存在刊登、播放非法集资广告进行风险排查,组织协调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
(二)县财政局(金融办):负责配合中卫市金融局对辖区内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及区、市金融局审批的新型金融创新企业机构及非法融资、非法证券、非法保险等进行风险排查,负责做好排查活动的资金保障。
(三)县发改局:负责对审批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四)县商经局:负责对全县电子商务、融资及融资租赁和商务行业内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进行排查。
(五)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地产等建筑行业、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地产中介等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传销活动、涉嫌设计发布非法集资广告和非法金融广告,非法集资活动高发地区户籍人员在本地注册登记的高风险行业企业、外地高风险行业企业在本地所设分支机构等进行排查。
(七)县农牧局:负责对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开发、农民资金互助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承包土地转包、涉农互助种植等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工作。
(八)县公安局: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依法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侦查、打击和处理。
(九)县林业局:负责对林业领域林权投资、合作(托管)造林等投资活动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工作。
(十)县民政局:负责对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社会公益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工作。
(十一)县教体局:负责民办学校等民办教育机构(幼儿园)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
(十二)县文广局:负责对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广告媒体是否存在刊登、播放非法集资广告进行风险排查;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舆论引导。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物流创业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工作。
(十四)农村信用联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宁夏银行:负责辖区内银行金融机构及网络借贷平台等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
(十五)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对手机等移动通信工具是否存在非法传播非法集资广告进行风险排查。
(十六)保险公司: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及涉及保险等第三方理财信用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
四、活动时间
全面排查活动时间为2017年7月1日-2017年12月20日,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7年7月1日—7月15日)。县财政局(金融办)牵头制定《海原县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方案》,印发全县执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细化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进度,部署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并将方案于7月底前报县财政局(金融办)。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7年7月16日—11月30日)。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开展对本地、本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工作进行认真汇总分析,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县财政局(金融办)。排查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本行业专项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所排查行业的现状、风险情况、突出问题;本行业非法集资总体风险评估和风险隐患分析;排查涉及案件基本情况(排查发现案件要求逐案报送专题案例,详细说明涉及项目、单位、规模、主要方式、集资使用方向和范围、对象人数、性质认定、处置情况等);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意见;根据排查情况,研究提出本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处置预案。
(三)督促检查阶段(2017年8月1日—11月30日)。在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县综治办、处非办等部门组成专门督查组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现场督查,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的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对开展排查整治取得实效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20日)。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对排查整治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查漏补缺,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确保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构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综治考核工作,总结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送县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汇总形成我县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和中卫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和中卫市金融工作局)。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现有工作机制的作用,组织协调好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各负其责,精心组织,形成合力,抓住风险排查的有利契机,加大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和风险处置工作力度。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部门应集中力量,准确把握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特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排查。对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深入调查核实,对新发案件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力争把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要求报送风险排查工作方案,工作报告及联系人员名单。在风险排查工作中要加强沟通联系,对排查结果要做好准确统计上报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上报。
附件:1.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基本统计表
2.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排查统计表
3.排查活动联系表
附件1
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基本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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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参与排查人数(个) |
排查天数(天) |
排查企业数(机构) |
涉嫌问题个数(个) |
涉嫌集资项目名称 |
涉案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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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填报单位是指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排查部门指此次排查工作负责的部门。
附件2
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排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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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集资项目名称 |
所属行业 |
涉案人数(人) |
涉案 金额 (万元) |
案件来源 |
处置部门 |
案件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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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调查取证) |
性质认定 |
行政处理 |
公安立案 |
司法处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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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所属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行业分类标准填写(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
2.案件来源指自查发现(由政府、行业主(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发现),举报发现(举报、受害人报案等其他方式);
3.行政处理是指由主(监)管部门处理而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
4.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本金与利息之和。
附件3
排查活动联系表
填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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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活动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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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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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固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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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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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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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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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固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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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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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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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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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固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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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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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