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确定海原县西安镇盐池村人民公社为海原县历史建筑的公示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有关工作的提醒函>》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文化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发〔2024〕12号)精神,经过前期摸查,征求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海原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海原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意见,经2026年1月5日海原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会议纪要1号),同意将海原县西安镇盐池村人民公社确定为海原县历史建筑。
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现对确定的海原县历史建筑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2月2日至2026年3月19日(3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箱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955-4011765
电子邮箱:hyxzjjczz@163.com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2日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