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民政局关于整治违建墓地及散埋乱葬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秩序,有效遏制违规建设墓地及散埋乱葬行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海原县关于整治违建墓地及散埋乱葬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违规建设墓地
凡未经民政、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批准,擅自占地建设的墓地,且通过建设围墙非法圈占土地、硬化墓地、墓地建房等现象,均属违规建设。所有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或责任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主动完成围墙、硬化物及其他违规设施的自行拆除工作,并恢复土地原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等规定)。对逾期未能自行拆除整改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牵头,组织民政、自然资源、林草、公安等职能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
(二)散埋乱葬行为
凡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城市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五百米以内等禁止地域内建造坟墓均属散埋乱葬。对于本通告发布前已形成的、不符合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立条件的散埋乱葬区域,将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不得扩大范围,严禁新增坟墓。
(三)杜绝新增违建墓地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增违规建设墓地行为,不得散埋乱葬。凡违规新建、扩建墓地或新增散埋乱葬的,一经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恢复原貌;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其他要求
(一)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要求,以暴力、威胁、侮辱、围堵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煽动、组织他人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通告施行期间,若出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三)应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厚养薄葬的传统美德,积极倡导文明、节俭、低碳、环保的现代殡葬新风。全面推行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绿色安全祭扫,自觉抵制盲目攀比、大操大办、散埋乱葬、违规建墓扩墓等陈规陋习。全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头遵守殡葬法规政策,带头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带头劝阻和制止散埋乱葬、违规建坟扩墓等行为,努力形成党员干部带头、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良好局面,合力推动文明殡葬新风落地生根。
三、监督举报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县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墓地、新增散埋乱葬以及其他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举报电话:0955-401163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原县民政局
2025年10月31日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