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海原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海原段)三泵站输电线路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的公示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对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海原段)三泵站输电线路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结果予以公示。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30日,海原县自然资源局下发《关于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海原段)三泵站输电线路临时用地的批复》(海自然资函〔2023〕52号),同意将海原县三河镇国有土地0.3169公顷,三河镇黑城村、坪路村、小河村集体土地0.3711公顷,共0.6880公顷(其中灌木林地0.6134公顷、农村道路0.0746公顷)批复给宁夏水投清水河城乡供水有限公司,作为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海原段)三泵站输电线路地上线路架设和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用地期限为5个月,自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4月23日。
二、土地复垦验收情况
宁夏水投清水河城乡供水有限公司已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并向我局提出复垦验收申请。2025年10月15日,我局联合县林草局,组织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三河镇人民政府对该项目土地复垦工作进行了验收,拟通过复垦验收,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202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1月29日,相关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我局将通过该临时用地复垦验收。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海原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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