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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道344李旺至同心段公路项目(海原段)第二标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的公示

发表日期: 2025年09月15日 作者: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来源: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对国道344李旺至同心段公路项目(海原段)第二标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结果予以公告。

一、基本情况

202012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国道344李旺至同心段公路项目(海原段)第二标段临时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72号),将海原县李旺镇、高崖乡2.4656公顷集体土地批复给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作为国道344李旺至同心段公路项目(海原段)第二标段临时用地用途为拌合站、弃土场和施工便道用地期限2202012月至202212月,占地类型为耕地、其他草地、内陆滩涂、沟渠、裸土地、建设用地

二、土地复垦验收情况

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已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并向我局提出复垦验收。99日,我局联合县林草局,组织县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该项目土地复垦工作进行了验收,拟通过复垦验收,现予以公示

期自2025915日至20251014日,相关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我局将通过该临时用地复垦验收。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海原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9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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