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海原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的公示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对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海原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结果予以公告。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3日,中卫市自然资源局以《关于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海原段临时用地的批复》(卫自然资函〔2022〕60号),将海原县高崖乡、李旺镇、七营镇、三河镇和海兴开发区152.7101公顷集体土地,12.5340公顷国有土地,批复给宁夏水投清水河城乡供水有限公司作为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海原段临时用地,用途为地下管线敷设,用地期限1年,自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13日,占地类型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土地复垦验收情况
宁夏水投清水河城乡供水有限公司已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并向我局提出复垦验收。6月10日,我局联合县林草局,组织县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该项目土地复垦工作进行了验收,拟通过复垦验收,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0月9日,相关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我局将通过该临时用地复垦验收。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海原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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