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企业管理质效,根据海原县依法治县办公室《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提示函》(海法办函﹝2025﹞2号)精神及要求,海原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评估。经研究决定:
废止《海原县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海工信商务发﹝2021﹞82号)和《海原县工业企业享受自治区稳增长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工信商务发﹝2022﹞68号)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原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