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区乱张贴、乱悬挂横幅广告等物品的公告
海原县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区乱张贴、乱悬挂横幅广告等物品的公告
为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营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品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沿街店铺门头、城市道路的隔离栏、路灯杆、绿化树木、绿化带、桥梁护栏、大型广告招牌等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
二、单位或个人需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在悬挂前三个工作日内到县综合执法局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悬挂、张贴宣传品;
三、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到县综合执法局指定地点和位置悬挂、张贴,并加强日常管理,及时维护、更换破旧横幅等物品,确保完整美观,到期后立即组织拆除;
四、对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或阶段性、集中性重大活动需要悬挂的宣传标语和横幅,悬挂单位应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清除;
五、县综合执法局将加大对城区悬挂、张贴宣传品工作管理力度,对违规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行为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单位证明。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宣传的内容、悬挂地点、悬挂期限并加盖单位印章。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及时书面作出决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条规定的审批事项,不得收取费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清除。第四十八条第七款,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海原县综合执法局将对县城所有悬挂、张贴的宣传品等开展执法检查,请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沿街商户积极配合,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
特此公告
海原县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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