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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宝中铁路安国镇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海原段)建设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表日期: 2025年06月26日 作者: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来源: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宝中铁路安国镇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海原段)建设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海原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宝中铁路安国镇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海原段)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单位

自然资源局牵头,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水务局、三河镇、李旺镇、七营镇、高崖乡及相关单位配合。

、征收土地范围、权属、面积

拟征收高崖乡香水村、高湾村李旺镇杨堡村、杨山村、七百户村、团庄村、李旺村、北滩村、马莲村、红圈村、韩府村、二道村七营镇北咀村、七营村、马莲村、张堡村三河镇小河村、坪路村、唐堡村、黑城村、团庄村等范围内永久性集体土地91.3223公顷,涉及房屋76具体面积现状和征收房屋户数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征收土地目的

用于宝中铁路安国镇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海原段)建设

征收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本次征收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房屋评估及安置:对征收房屋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中卫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办发〔202516号)及《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海原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2519号)规定标准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宅基地新安置点由乡镇负责测绘、勘测,报县自然资源局报批。

(三)永久性土地补偿依据及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海政规发〔20212号)规定标准执行。

(四)临时性土地补偿依据及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海原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2519号)规定标准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中卫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办发〔202516号)及《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海原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2519号)规定标准执行

铁路既有地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15次常务会议明确的补偿标准执行。

、社会保障方式

该项目建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3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关养老保障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自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书及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征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前期土地调查结果为准

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为30

、具体要求

(一)项目建设红线内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二)上述文件中未涉及的拆迁物、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另行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大于0.3亩以上的边角地、夹心地不予征收补偿具体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多数人认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答复或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五)本方案发布后,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具体实施部门报请海原县人民政府按照方案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

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方案仅适用宝中铁路安国镇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海原段)建设相关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三)本项目在未取得项目用地批复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四)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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