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清水河(海原县段)综合治理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的公示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对宁夏清水河(海原县段)综合治理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结果予以公告。
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6日,中卫市自然资源局以《关于宁夏清水河(海原县段)综合治理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卫自然资函〔2023〕29号)将海原县李旺镇韩府村、高崖乡红古村集体土地批复给海原县水务局,用地期限为一年,批复的临时用地面积为0.4599hm2,用途为施工便道,按照《宁夏清水河(海原县段)综合治理工程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方向进行复垦。。
二、土地复垦验收情况
海原县水务局已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并向我局提出复垦验收。我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李旺镇人民政府、高崖乡人民政府对该项目土地复垦工作进行了验收,拟通过复垦验收,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自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2月8日,相关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我局将通过该临时用地复垦验收。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