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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宁夏清水河(海原县段)综合治理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的公示

发表日期: 2024年11月08日 作者: 海原县国环局
来源: 海原县国环局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对宁夏清水河(海原县段)综合治理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结果予以公告。

一、基本情况

202346日,中卫市自然资源局以《关于宁夏清水河(海原县段)综合治理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卫自然资函〔2023〕29号)将海原县李旺镇韩府村、高崖乡红古村集体土地批复给海原县水务局,用地期限为,批复的临时用地面积为0.4599hm2用途为施工便道,按照《宁夏清水河(海原县段)综合治理工程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方向进行复垦

二、土地复垦验收情况

海原县水务局已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并向我局提出复垦验收。我局同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李旺镇人民政府高崖乡人民政府对该项目土地复垦工作进行了验收拟通过复垦验收,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自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28日,相关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我局将通过该临时用地复垦验收。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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