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将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依职权注销并将证书作废,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无法收回原因 |
1 | 宁(2019)海原县不动产权第0123215号 | 赵永保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海原县高崖乡红古村 | 依职权注销 |
公告单位:海原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公告时间: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