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2024年海原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切实提升县域科技创新水平,进一步强化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全面落实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强化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的实施方案》(宁科资配字〔2023〕58号)要求,现启动2024年海原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征集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
计划通过项目形式给予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2个类型项目适当的经费支持。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具体支持方式依据《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2〕5号)执行;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具体支持方式依据《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0〕5号)执行。
二、支持方向
(一)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紧扣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和县域“一主四特”产业高质量发展,围绕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聚焦特色高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高效节水、环境保护、新型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主题,转化一批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打造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推动县域产业转型升级、惠及民生福祉,促进县域高质量发展。
(二)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强农业生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人口健康、数字乡村等科技成果转化,拓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服务,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助力科技服务创新。鼓励规模较大的法人科技特派员培育成立社会化服务站点或组建创新联合体,集中开展科技成果示范转化与推广,加强对移民村、后进村公益性科技服务,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
(四)助力科技人才培养。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基地,培养本土科技人才。持续深化闽宁协作、东西部科技合作,支持区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及已认定外省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开展科技服务。
三、申报条件
(一)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
1.项目承担主体应是在海原境内注册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符合科研诚信审查要求,无违规违法记录,1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2.项目依托的成果原则上应当是引进的,且未享受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补助,须有成果登记证书。
3.对大面积推广的科技成果、成果权属不明晰的项目不予支持。
4.引进的科技成果,须持有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畜禽新品种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成果证明材料。
(二)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
1.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申报人/申报单位必须为科技特派员。申报单位需在海原境内注册超过1年,申报人/申报单位需在宁夏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并经海原县科技局审核通过。
2.申报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类项目的,申报人必须是与服务地或服务单位签订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的自然人科技特派员。
3.申报科技特派员成果转化类和创新创业类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是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的企业、新型经营主体、行业协会等载体,并且已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所申报的项目类别必须符合《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0〕5号)规定,项目实施内容不符合该类别项目支持方向的,形式审核不予通过。
四、申报程序
1.项目初审:项目申报单位于2024年3月29日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模块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s://gl.nxinfo.org.cn/nxsti/default.html),申报端口开通时间请于业务人员及时联系,逾期端口将关闭、不予受理初审。
2.项目评审:海原县科学技术局将于2024年4月上旬,对受理项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3.实地勘察:县科技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就申报单位的运营情况、执行项目基本条件、科技征信、安全生产条件、拟引进科技成果的适用性等内容,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实地勘查。
4.项目查重:县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地勘察情况等因素确定拟立项项目,提交拟立项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表于自治区科技厅相关处室进行查重,查重有异议并需调整的,由县科技局重新审核,补充拟立项项目并重新查重。经查重无异议后,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或常务会议进行审定。
5.项目立项。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对拟立项项目在县政府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县科技局取消拟立项资格,不再补充拟立项项目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科技局下达正式立项计划和文件通知,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6.签订合同书:立项通知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逾期未签订视作自动放弃立项。
五、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在申报前请认真研阅本通知和《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2〕5号)、《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0〕5号),按照支持方向凝练项目,严格履行《宁夏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按系统要求模块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并如实提供项目要求的附件材料。使用虚假材料申报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和处理。
2.申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项目实施内容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3.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类项目。对项目执行期内的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不予连续支持。
4.本次项目执行期为2024年度,实施周期为2024年4月至2025年4月。
5.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等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50%。
六、联系方式
海原县科学技术局科技服务中心 0955-4013523
田平 17795500279 王丽 0955-4013523
附件:1.《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2〕5号);
2.《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0〕5号)。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