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海兴开发区人工湿地项目”命名的公告
关于对“海兴开发区人工湿地项目”命名的公告
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管委会商议,将“海兴开发区人工湿地项目”命名为“海兴开发区人工湿地”。现将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随着开发区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为满足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一级A标准尾水,减少清水河污染,解决开发区绿化用水需要。对已建成投运的“海兴开发区人工湿地项目”预命名为“海兴开发区人工湿地”。
“海兴开发区人工湿地”位于苋麻河河堤以南、朝阳街以西、丽景街以东、丽水南路以北,距离污水处理厂较近,总占地面积800亩,主要利用原现状建设,其中绿化面积占86.59%,水域面积占10%,水域内种植芦苇、荷花等水生植物,建筑面积仅占3.41%,规划建设人工湖、潜流人工湿地、停车场、人工岛、绿化补植、健身频道、消防通道等,同时沿水域周边建设亲水平台、景观桥、密植地被等。该湿地建成投运以来为市民提供了健身场所和充足的绿化水源,充分的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现将海兴开发区人工湿地的命名予以公告,希各知照。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田小武 联系电话:0955-4014710)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