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转用李旺镇、三河镇土地总面积5.8065公顷,用于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22〕204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12月9日
二、批准征收的用途
用于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项目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征收转用李旺镇北滩村、三河镇黑城村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0688公顷(耕地1.0474公顷)、未利用地0.4210公顷,转用三河镇国有农用地3.2255公顷、国有未利用地1.0912公顷,以上共计5.806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海政规发〔2021〕2号)和《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标准执行。
对被征收农民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按照《海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海党办发〔2015〕112号)规定办理。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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