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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境内列入水利部河流名录的9条沟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发表日期: 2020年08月26日 作者: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来源: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4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3号)《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划界工作的通知》(宁水河湖发201910号)要求,县水务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相关责任单位及乡镇对我县境内列入水利部名录的9条沟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了审查、审核。现将成果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范围划定依据及成果

根据《宁夏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调查技术细则(试行)》规定划定。其管理范围按照4、5级堤防10-5米确定。河流、沟道管理范围线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老河坎)坎顶之间区域;有河流、沟道堤防护岸工程的按照岸顶之间的区域确定管理范围,其中:沟道9条(具体名录见附件)。

二、在水工程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在沟道范围内:

1.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2.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禁止扒口、爆破、建窑、筑坟、打井、开矿、修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建筑活动;

4.禁止弃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渣、尾矿、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5.禁止损毁水工程及其观测、通讯、供电、照明、交通、消防等附属设施;

6.禁止在库区、蓄滞洪区、堤坝或者渠堤上从事影响蓄洪、行洪活动;

7.禁止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以爆炸、投毒、电击或者打坝等方式的捕捞活动;

8.禁止在水闸工作桥、测水桥、渡槽、无路面的坝顶、堤顶上行驶车辆,维护水工程的车辆除外;

9.禁止擅自操作水工程设备或者取用水;

10.禁止其他妨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三、公告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

四、其他事项

1.在河流沟道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水工程的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本次沟道划界成果有关事项,可向海原县水务局或自然资源局咨询。

 特此公告。

 

人:王德海 (水   务  局)15009658700

摆彦生 (自然资源局)15709558320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海原县新增河沟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名录

序号

河沟名称

涉及乡镇

涉及行政村

总长度

左岸长
(公里)

右岸长
(公里)

占生态保护区平均长度
(公里)

备注

(历史长度)公里

(划定长度)公里

1

碱泉口沟

树台乡

浪塘村、二百户村

6.46

4.9

4.96

4.84



2

三岔沟

海城镇、海城街道办

堡子村、西湖社区、王井村

17.00

12.65

12.70

12.6



3

野狐坡沟

海城镇、西安镇

高台村、小河村

16.00

13

13.00

13.00



4

唢颜沟

关桥乡

张湾村、关桥村、脱场村

15.00

5.55

5.70

5.40



5

红圈沟

红羊乡

红堡村、红羊村、前进村

10.00

9.99

9.96

10.02



6

干沟

三河镇

团庄村

5.00

3.48

3.50

3.46



7

陡路沟

曹洼乡、九彩乡

南川村、新庄村、硝沟村、马圈村、黑林村、马湾村、九彩村

16.00

15.74

15.83

15.64



8

洞子沟

甘城乡

周掌村、甘城村

10.41

10.35

10.14

10.56



9

大红沟

三河镇

红城村、六窑村

15.00

6.56

6.52

6.60



合计


10个乡镇

25个行政村

110.87

82.22

82.31

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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