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
第17项整改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自治区《关于做好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情况
整改任务第17项:宁夏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群众反映强烈,此次督察组收到群众举报涉及大气污染占比61%。
牵头(责任)单位:各地级市政府,宁东管委会
整改目标:严厉打击废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确保各类大气环境违法问题得到查处。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精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拉条挂账,整合力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
二、整改完成情况
已完成整改。
(一)我局每月对海原县县域内的国控、区控大气污染源—海原县供暖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其整改,并定期进行复查,已确保整改到位。
(二)2017年,我局共接到群众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12369投诉热线20余起,按照领导批示,对违法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确实存在大气污染的企业,责令其进行整改,并通过现场查看及电话回访的方式,确保污染已消除,投诉人得到满意的答复。
(三)制定了《海原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方案》、《海原县碧水蓝天·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督察工作,制定了《锅炉拆除资金补助办法》,提高单位锅炉拆除的积极性,加快城市建成区锅炉拆除进度,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禁止企业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
(四)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紧急通知》、《海原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暂行)》、《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公告》,在全县农贸市场门口、乡镇橱窗、学校门口、公交站点等群众活动密集场所张贴《公告》,发放了《公告》宣传彩页。组织巡查组,通过划分片区对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秸秆焚烧工作进行拉网式巡查。
三、整改验收情况
经海原县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小组查阅资料,会议研究,海原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有效的进行,海原县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有效的改善,同意验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1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4011498
联系地址:海原县政府北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