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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海原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  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25-05-13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现将海原县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31个)

1.国家保密局

2.档案馆

3.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4.民族宗教事务局

5.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6.发改局

7.教育体育局

8.科技局

9.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10.公安局

11.民政局

12.司法局

13.财政局

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自然资源局

16.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

17.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交通运输局

19.水务局

20.农业农村局

21.文化旅游广电局

22.卫生健康局

23.退役军人事务局

24.应急管理局

25.审计局

26.统计局

27.市场监督管理局

28.医疗保障局

29.地震局

30.综合执法局

31.林业和草原局

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乡镇(17个)

1.海城镇人民政府

2.史店乡人民政府

3.关桥乡人民政府

4.曹洼乡人民政府

5.西安镇人民政府

6.树台乡人民政府

7.李俊乡人民政府

8.九彩乡人民政府

9.红羊乡人民政府

10.关庄乡人民政府

11.三河镇人民政府

12.郑旗乡人民政府

13.贾塘乡人民政府

14.李旺镇人民政府

15.高崖乡人民政府

16.甘城乡人民政府

17.七营镇人民政府

三、中央、自治区驻海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6个)

1.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

2.海兴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3.海原县烟草专卖局

4.国家税务总局海原县税务局

5.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海兴开发区税务局

6.海原县气象局

四、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1个)

宁夏南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五、有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将载明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的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三)在海原县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凡有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海原县司法局重新审核予以公布。

(六)对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单位,请广大企业或个人向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投诉举报。


                               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5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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