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522001/2026-0000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5-12-16 |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6 |
| 名 称: |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标准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5〕56号)要求,现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90元提高到740元,提标后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由491.18元提高到527.26元。其中城市低保A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90元提高到740元,B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50元,C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25元提高到46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560元,提标后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由363.88元提高到400.58元。其中农村低保A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560元,B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400元,C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30元。
二、资金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予以补助。
三、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