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22001/2023-0036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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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3-07-04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7-04 |
发文字号: | 海政办发〔2023〕36号 | ||
名 称: |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优化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联动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23〕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优化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联动处理工作机制》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优化营商环境问题线索
联动处理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切实规范营商问题线索办理程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营商环境满意度,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自治区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联动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宁发改法规〔2022〕928号)文件精神,建立县优化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联动处理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聚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政府诚信、政策落实等关键环节,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建立问题线索联动处理机制,实现线索主动发现、问题限时整改、结果跟进反馈,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以更优营商环境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二、处理原则
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处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处理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县优化营商环境相关部门(单位)为问题线索处理承办主体,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调查处理,及时向市场主体反馈问题线索处理结果。
三、问题线索来源及受理范围
(一)问题线索来源渠道
1.海原县政府门户网书记、县长信箱受理的问题线索;
2.“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的问题线索;
3.在营商环境评价中通过电话问询、网络调查、明察暗访、深度访谈等渠道受理的问题线索;
4.营商环境督导调研中与市场主体“面对面”交流座谈受理的问题线索;
5.电视、报纸、网络及新媒体上曝光的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二)主要受理范围
1.制定的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2.违反规定在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条件的;
3.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私设门槛、提高条件、故意刁难,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告知承诺、容缺承诺、限时办结等相关规定的;
4.不履行岗位职责,拖拉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致使市场主体办理事项延误或者造成损失的;
5.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之利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违法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对中央和区、市、县制定出台的惠企政策执行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8.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强行要求参加各种评比、达标活动,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9.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10.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11.其他不依法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三)不予受理范围
1.不提供诉求企业(人)真实信息的;
2.没有明确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理由与请求的;
3.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4.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纪检监察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5.已由信访等部门受理的;
6.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或者已出具处理决定书的;
7.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职责范围的。
四、工作机制
(一)处理机制
1.线索受理。各平台单位对收集的问题线索对照受理范围、受理条件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的即时告知线索提供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核查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2.问题转办。对已受理的问题线索,各平台单位按照“属地优先、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限时办结”的原则,5个工作日内对问题线索进行分办、转办,转交相关承办部门(单位)进行办理。
3.办理时限。各承办部门(单位)一般办理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办理的,经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线索提供人。
4.调查处理。各承办部门(单位)可采取分别约见双方当事人、现场走访、电话问询等多种方式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调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被调查的部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案卷、票据、账簿、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联动机制
1.加强联动互通。各承办部门(单位)对涉及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在转交承办机构办理时,应同时抄送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问题线索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线索提供人,一并抄送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局)。
2.开展定期会商。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举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汇总梳理,编发通报,对受理、办理、督办工作中较复杂的难点问题,提请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3.实施汇总归档。各承办部门(单位)每月30日前,对当月受理的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事项进行汇总分析,形成问题办理清单和问题分析报告,报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局)对问题线索受理、办理结果进行归档。承办和调查核实过程资料由各承办部门(单位)做好专门归档。
(三)督办机制
1.督导督办。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通报各部门(单位)承办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向各承办部门(单位)下发督办单,对需长期推进的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对重过程、轻结果的进行问询,对市场主体还有质疑的问题督促再办。
2.调研问效。充分发挥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开展县营商环境工作调研和问题线索处理情况评估,推动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落细落实。
3.强化责任。各部门(单位)要严守纪律,非工作需要不得泄露线索提供人个人信息及其他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和打击报复线索提供人。对在问题线索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将依法依规移送有关机关处置。
五、工作要求
各营商环境线索问题承办部门(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市、县党委和政府部署安排上来,增强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联运处理工作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结合工作职能,细化办理线索问题处理方案、办法和程序,及时回应市场主体诉求,汇聚合力推动企业群众困难问题解决,建设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良好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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