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 情况听证会公告
关于举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
情况听证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全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有关要求,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就海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情况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2021年11月29日下午3点
二、听证会地点: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四楼会议室
三、听证会内容:海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情况
四、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县政府办、政研室、发改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或业务人员,同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或依申请选定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五、申请方式:凡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请填写听证会申请表并于2021年11月29日前持居民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前往海原县自然资源局提交。
联系人:张有;联系电话:15309563916
六、听证会举办机构: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七、其他事项:
(一)听证会代表应当准时亲自参加听证,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听证内容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提前了解、熟悉征地补偿相关政策,了解本县经济发展的状况,做好发言准备。会上发言时应简明扼要,有书面发言材料的请会后交工作人员。
(三)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海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发表意见和质询,并有权查阅听证会纪要。
(四)因特殊原因,听证会时间、地点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公民参加听证会申请表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
公民参加听证会申请表
(申请参加2021年11月29日地上海原县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果听证会)
申请人(单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件 | 证件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职业 | 职务 | |||||
能听懂的语言 (请选择) | 1、普通话 2、宁夏话 | 能流利表达的语言 (请选择) | 1、普通话 2、宁夏话 | |||
简要工作经历 | ||||||
申请人签名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说明:
1、本表仅供参加2021年11月29日《海原县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情况》听证会使用;
2、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对;
3、听证机关有权限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参加听证会代表;
4、被确定作为听证会代表的,申请人必须亲自参加听证会,不得委托他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