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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

海原县交通运输局普法责任四个清单分解表

发表日期: 2022年04月27日 作者:
来源:

附件1

海原县交通运输局普法责任四个清单分解表

序号

内容清单

责任清单

措施清单

标准清单

责任领导

责任人

责任单位(部门)

普法对象

学习宣传载体

方法措施

1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买成伟

郝金丽

党建办公室

党委中心组成员和局机关全体党员

1.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

2.支部党员教育;

3.党课;

4.“学习强国”平台;

5.党员学习微信群。

1.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

2.通过支部“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活动开展学习;

3.组织党员通过“学习强国”学习党内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4.通过党员微信群推送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内法规。

1.提高系统全体员党内法规意识,形成遵守党内法规的良好氛围做合格党员,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2.党委中心组每年学习至少2次,各党支部每年学习至少4次。

田  瑞

张殿兴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全体党员

冯克勇

张占成

公路管理段

公路管理段全体党员

2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方成明

马欢

综合治理办公室

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干部职工学法

1.制定年度普法计划,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相关法律法规列入系统干部职工每周五集体普法学法内容;

2.通过单位微信群推送学习内容;

3.开展法治专题讲座。

1.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思维意识能力水平推动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2.增强干部职工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观念。3.干部职工普法学习每月至少3次,政治业务集体学习每年学法至少4次。4.单位电子显示屏播放习近平法治思想等宣传内容每年至少4次,要建立法治文化长廊。5.各股室开展内部人员法治指导工作每月至少1次。

买成伟

郝金丽

马金义

党建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

1.政治理论学习;

2.电子显示屏;

3.单位楼道。

1.列入局机关每周二干部职工集体学习内容;

2.通过单位微信群推送学习;

3.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单位活动,利用单位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法律法规知识,在单位内部设立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等扩大法治文化阵地。

田  瑞

张殿兴

杨如林李  银张治龙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审批办公室

工程建设协调办公室

运输产业服务中心

1.政治业务学习;2.日常工作。

1.列入单位(股室)日常政治业务学习内容;

2.在日常业务工作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工作人员进行讲解指导。

方成明

张德海

审计结算办公室

冯克勇

张占成

杨生发

公路管理段

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公路建设管理中心

3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方成明

买成伟

马  欢

马金义

综合治理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

社会公众

1.单位微信公众号、微信群;

2.横幅、展板和宣传彩页。

结合“安全生产月”、宪法宣传周等集中宣传活动,悬挂横幅,摆放展板,制作宣传彩页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

1.提高群众法治意识,感受法律尊严,营造良好的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氛围形成辐射效果,共同维护交通运输行业和市场秩序2.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每年至少2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行业法律法规及规定

田  瑞

冯克勇

李  银

工程建设协调办公室

公路建设管理中心

交通项目施工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1.企业电子显示屏;

2.宣传横幅、展板、彩页。

1.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组织交通项目施工企业悬挂横幅,制作宣传展板,并通过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内容;

2.向交通项目施工企业人员发放宣传彩页,进行讲解宣传;

3.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守法经营。

1.提高交通项目施工企业和行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做到守法、诚信经营2.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每年至少4次。3.开展企业监督指导活动每年至少6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行业法律法规及规定

田  瑞

张殿兴

杨如林

张治龙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审批办公室

运输产业服务中心

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1.企业电子显示屏;

2.出租车LED屏;

3.宣传横幅、展板、彩页、车载语音广播。

1.开展法律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组织道路运输企业悬挂横幅,通过电子屏和出租车LED屏滚动播放宣传内容;2.向企业人员、执法管理对象和群众发放宣传彩页,进行讲解宣传;

3.通过公交候车亭、农村客运招呼站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4.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守法经营;

5.在查处交通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的过程中,强化以案释法功效,将普法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结合执法办案,通过释法说理、告知权利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政策宣讲等方式全面开展普法工作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其守法经营,提高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企业的法治意识。

1.提高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企业和经营者法治意识做到守法、诚信经营2.提高行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共同拒绝非法违法经营行为。3.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每年至少4次,法律进

乡村、社区、校园活动每年至少1次。4.开展企业监督指导活动每年至少6次。5.开展执法宣传活动每月至少1次。

附件2

海原县交通运输局普法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机关单位普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依法治进程,不断增强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法治意识,提高交通运输法治化水平,构建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交通运输普法工作格局,更好地发挥交通运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年度普法工作部署要求,我局结合《海原县交通运输系统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实施方案》、《海原县交通运输行业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法治交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及行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评价对象为局属各单位和股室。考核评价工作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局属各单位和股室每年按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要求清单内容进行自查自评。

第四条  考核评价标准以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和普法工作四个清单分解表为准。

第五条  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一年集中考核一次,与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满分100分,分值比例1.法治教育30主要检查考核学习安排、学习内容、学习记录、党员干部职工个人学习笔记等;2.法治宣传30主要检查考核宣传计划、宣传内容、宣传资料活动照片等;3.落实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具体工作40主要检查考核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业监管服务保障等职责情况。

第七条  考核评价工作所采取的主要步骤:

任务申报。每年325日前,被考核对象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按照年度任务分工,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定本单位(股室)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自我评价。被考核对象按照本办法,于每年1125日前将本单位股室年度普法任务完成情况和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终考核。每年年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成立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对考核对象年度普法任务完成情况和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将普法考核最终得分按比例折算后计入各单位(股室)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及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由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4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下一次修订出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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