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2/2018-65336 | 文号 | 海发改发〔2018〕338号 | 生成日期 | 2018-08-10 00:00:0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发改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发改局 |
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你单位《关于海原县老城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请示》(海国土资环发〔2018〕247号)文件收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实施水源地保护工程,保证饮水安全已迫在眉睫。经研究,同意建设,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
海原县县城(具体建设地点依据规划部门统一规划执行)。
二、保护区域
老城区水源地保护区总面积14.85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总面积2.81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12.04平方公里。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一级保护区边界边长8744米,保护区总面积2.81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边界边长17604米,二级保护区面积12.04平方公里。
其中:埋设界限桩892个,设置界碑51座,设置小交通警示牌8座,大交通警示牌4座,警示牌90座,小宣传牌90座,大宣传牌4座;一级水源地安装钢栅栏围网9110米,安装防撞护栏2246米,种植风景树5000株;二级水源地种植植物隔离风景树17604株;并配套完善水源在线监测系统、水源地红外报警系统。
四、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1086万元。其中:水源地建设投资725万元,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投资306万元,其他费用55万元。资金来源: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
请你局严格按照《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海政办规发〔2018〕4号)规定,认真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