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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原县老城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

索引号 640522002/2018-65336 文号 海发改发〔2018〕338号 生成日期 2018-08-10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发改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发改局

  

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你单位《关于海原县老城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请示》(海国土资环发〔2018〕247号)文件收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实施水源地保护工程,保证饮水安全已迫在眉睫。经研究,同意建设,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

  海原县县城(具体建设地点依据规划部门统一规划执行)。

  二、保护区域

  老城区水源地保护区总面积14.85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总面积2.81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12.04平方公里。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一级保护区边界边长8744米,保护区总面积2.81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边界边长17604米,二级保护区面积12.04平方公里。

  其中:埋设界限桩892个,设置界碑51座,设置小交通警示牌8座,大交通警示牌4座,警示牌90座,小宣传牌90座,大宣传牌4座;一级水源地安装钢栅栏围网9110米,安装防撞护栏2246米,种植风景树5000株;二级水源地种植植物隔离风景树17604株;并配套完善水源在线监测系统、水源地红外报警系统。

  四、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1086万元。其中:水源地建设投资725万元,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投资306万元,其他费用55万元。资金来源: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

  请你局严格按照《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海政办规发〔2018〕4号)规定,认真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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