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18-9420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12-25 17:38:00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7日,批准海原县2018年第四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18〕310号),用于海原县新型环保节能保温装饰一体化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2018年第四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2.7828公顷,位于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黎明社区(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城规划及控制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8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海城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