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18-94188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12-07 14:5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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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为保障海原县2018年第十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海城街道办事处、海城镇的三块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土地分别位于海城街道办事处东城、黎明社区以及海城镇水洼村,面积3.1249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于海原县2018年第十批次城镇项目建设项目。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城规划及控制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8号)及《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标准执行,海城镇旱耕地每亩7910元,水浇地每亩20800元;海城街道办旱耕地每亩17700元,水浇地每亩23000元。被征地农户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因本批次土地征收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按照《海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海党办发〔2015〕112号)规定,享受相关养老保障政策。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