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政策解读

海原县“公建民营”模式办园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8-07-25
来源 海原县政府办 解读单位 海原县政府办

《海原县“公建民营”模式办园工作实施方案》(海政发〔201894号)于719日正式印发实施。海原县教育体育局现将《海原县“公建民营”模式办园工作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为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管办分离”的学前教育办学模式,建立新型的学前教育办学体制,促进全县学前教育多元发展,提高学前教育办学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教〔2011405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 )等精神,我县计划将部分新建幼儿园采用“公建民营”模式办园,特制定本方案。

二、运用方式

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行政上隶属县教体局管理,经营权归承办方。经营期间按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费。承办经营期暂定为3年(具体由县教体局与承办方协商确定)。承办期间,“公建民营”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效,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采取“一帮一”或“一托二”方式,帮扶乡镇幼儿园发展(主要是师资培训和教育管理方面)。

三、承办条件

1.承办方必须是在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对3-6岁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良好的社会信誉。

2.承办方必须严格遵守《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3.承办方必须聘用有幼教资格的教师担任保育保教工作;负责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包括教学玩具、桌椅、床具、厨具等设备。

4.承办方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认真落实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留样等制度;严格执行餐具消毒、食品添加剂专柜存放等制度,保持食堂卫生干净,确保幼儿饮食安全;加强传染病防控,杜绝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故。

5.承办方必须向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平时加大消防隐患排查,杜绝消防安全隐患。

6.承办方从第三年开始,每年按该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的标准,缴纳管理费,管理费一次性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全额返还教育部门用于全县学前教育以奖代补资金。

7.承办方先期向县教体局缴纳风险保证金30万元,主要用于规避民办学校的办学风险,用于民办学校办学终止时退还收取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因发生安全事故需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办理程序

1.选定承办方。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目的、承办方的具体要求、资金预算等;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办方。

2.签订服务合同。承办方确定后,教育部门与承办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学前教育服务的目标、任务、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3.履行服务合同。承办方按合同约定做好办园工作,接受教体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对承办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

4.评估服务成效。每年年底,教育部门组织人员对承办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准入退出

1.建立准入机制。教体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宁教发〔201662号)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和审批程序;制定具体的选择办法,以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和委托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办园。初步确定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团体、机构和个人,在县电视台进行公示。

2.建立退出机制。承办者退出时,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教育、审计等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要求时,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建民营”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协议,收回办园许可证。(1)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承办者的;(2)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3)租借、损毁园舍或改变园舍用途的;(4)无法保障园舍、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影响正常运转的;(5)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

六、承办期内管理

1.举办人承办期限为3,举办人应当独立举办幼儿园,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

2.在承办合同中明确保证金的交存期限、保管机构、使用范围等内容。

3.举办人取得举办资格后,应当在承办合同书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取得举办民办幼儿园的行政许可。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刻制幼儿园印章,申报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到县物价主管部门进行收费情况备案。

4.举办者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负责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5.“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享有幼儿园人事管理自主权,依法确定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级财政奖补政策。

6.“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存续期间,举办者和幼儿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承办合同终止后,举办者应当在合同书约定期间内将园舍、场地和其他国有资产归还教育主管部门。

8.举办者信守承办合同、取得良好社会信誉的,承办合同期满后,如教育主管部门继续通过竞聘程序确定举办者,在同等条件下原举办者优先。

9.根据其普惠性幼儿园的属性,幼儿园在公建民营期间,师资培训、幼儿资助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

10.举办者不履行承办合同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教育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幼儿园的国有资产。

11.因举办者管理不善造成园舍、设施设备损失的,由举办者负责赔偿。

12.幼儿园设备配置主要包括教学设备、活动设备、生活设备和办公设备等,由承办方一次性采购配齐。承办方退出时,经有关部门评估,教育主管部门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链接:海原县“公建民营”模式办园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问答:您还可通过“领导信箱”写信界面选择咨询后提交需要咨询的内容,相关责任部门会为您详细解答。

点击提交留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