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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宁夏出台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8-06-04
来源 海原县政府办 解读单位 海原县政府办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我区将放宽办学准入条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教育,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领域。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要求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意见指出,要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要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凡适合社会资本承担的教育服务,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釆购等方式交给社会资本承担。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

  意见指出,在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方面,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按要求完成学业,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如终止办学,学生要在同类同质的学校中优先安排。

  意见还规定,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同时,鼓励民办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发展,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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