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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管理的补充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6/2018-93031 文号 海教发〔2018〕203号 生成日期 2018-11-11 09:0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教体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教体局

各学区、县直中小学、幼儿园、局机关各股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管理,充分发挥督学督导功能,现就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督导工作

1.开展经常性督导。各责任督学要经常深入学校,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为确保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对每所学校(包含教学点)每月不得少于1次,做好到校检查记录及反馈意见。

2.做好经常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招生、收费、择校情况,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对照教育年度重点工作、控辍保学、学校目标管理要开展专门督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报督导室梳理汇总。

3.实施标牌管理。县教育督导室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学校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标牌陈旧或破损要及时联系督导室进行更新。

4.落实岗位,做好工作安排。学校按规定设置督学办公室(有门签),提供办公设施(办公桌、电脑等),落实工作岗位(有台签),与学校领导一起纳入考勤签到管理,并统计在每月的考勤月报表中。在各类信息申报、人事管理平台登记、年度考核等工作中,要将下文落实到校的责任督学统计填报在内。在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切实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按照督学工作性质和职责进行必要的工作安排;在学校各类规划、工作安排要体现督学职责,在领导小组中安排督学工作任务;在下校或进班检查活动中要安排督学工作,确保督学的监督责任。

5.认真完成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各类工作任务。

二、不断完善督导制度建设

1.建立履职监督制度。加强督学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同时,各包片领导在下校检查时,要把督促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纳入工作检查范围,切实推进督学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学校也要监督督学履职情况。教体局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2.建立及时报告制度。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局督导室提交报告。

3.建立督导考核制度。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由局督导室和学校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情况推荐进行表彰和奖励。

4.建立督学述职制度。教体局督导室要定期召开责任督学工作会议,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及时提交教体局党组会议研究,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纪律要求

1.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严格按照《教育督导条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考勤管理。

2.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教育督导要求提供材料,对提出的督导意见要进行整改。

 

海原县教育体育局           

2018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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