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源海原330kV输变电工程项目(海原县)临时用地的批复
海原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龙源海原330kV输变电工程项目(海原县)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海原县关桥乡、贾塘乡、史店乡和郑旗乡国有(集体)土地9.1681公顷,其中农用地9.160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2.8482公顷、一般耕地0.6357公顷、园地0.0632公顷、林地 1.2449公顷、草地4.3089公顷、 农村道路0.0597公顷), 未利用地0.0075公顷, 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0.5591公顷,用于龙源海原330kV输变电工程项目(海原县)建设,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施工便道和地上线路架设。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12个月, 自2025年3月6日至2026年3月5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审批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用地。
三、你单位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单独存放,确保复垦时按要求覆土回填,将工程施工对耕地土壤造成的损毁降到最小。
四、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你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等手续后方可施工。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无偿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并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土地至可供利用状态,确保复垦质量;(三)复垦达到验收条件后及时申请属地自然资源局进行复垦验收; (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