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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关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发表日期: 2024年08月20日 作者: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来源: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关于2024819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1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2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示期联系电话:0955-4013140  传真:0955-4013140

通讯地址:宁夏中卫市海原县政府北街  邮编:755299  

  

序号

文件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1

关于海原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卫环海原分局函〔2024〕19号

2024年8月19日

附件:1、关于海原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卫环海原分局函〔202419号。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2024年8月20日


附件:卫环海原分局函【2024】19号--关于海原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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