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卫海政复字〔2024〕第1号)
申请人:海原县七营镇卫生院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海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韩某某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自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