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海复议委复〔2023〕23号)
申请人:崔某某
被申请人: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案件办理情况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自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