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水罚字〔2023〕03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49419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社区*区**栋*单元**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七营镇柴梁村清水河段一号湿地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水政执法巡查记录2份2页;2.违法现场照片2份4张;3.现场拆除非法取水设施照片2份4张;4.调查询问笔录2份5页;5.违法现场取证视频。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元)罚款。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
户名:海原县财政局
账号:2941300104000653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或中卫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原县水务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