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马**
身份证号:642222********0033
你未办理任何开采审批手续,擅自在海原县西安镇园河行政村张湾自然村境内开采砂石料。根据实地勘测,非法开采砂石料3844.6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开采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你本人询问笔录、土地所有人张广贤询问笔录、园河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现场照片、《平田整地旱改水协议》及《马**土方挖填勘定报告书》等。
我局于2023年2月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到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中卫市自然资源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且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修改部分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2〕1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序号1、对擅自采矿的处罚标准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15日内对非法开采现场予以恢复治理;
2.对你非法开采砂石料3844.6立方米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肆万元整(小写:40000.00元)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十五日内到海原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中卫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