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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02号)

发表日期: 2022年08月22日 作者: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海原县**镇小河桥**五金农资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85A7D

住所(住址):海原县**镇小河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42222********0813

2022年8月3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小河桥**五金农资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产品中有5桶白色醇酸调合漆超过保质期。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9日从宁夏固原市购进10桶白色醇酸调合漆(20元/桶)在其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30元/桶。2022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5桶白色醇酸调合漆(重量:2.5㎏  /桶,湖北紫珑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号:20210402001,保质期:壹年)均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为5×30=150元,因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立财务账目,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失效的产品的事实;

2.2022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失效的产品的事实;

3.2022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组, 证明当事人经营超失效的产品的事实;  

4.2022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强制〔2022〕102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扣押2022-102)各1份,证明扣押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保质期等基本信息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该产品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产品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况的事实;

6.2022年8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定位图,证明其具体经营地址的事实;

7.2022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及具有承担法律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罚告〔2022〕102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没有及时清理下架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因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故应在一般行政处罚规定幅度、范围做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2、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农行海原县支行(地址:海城镇建设路老回中对面)(帐户:海原县财政局,账号:4130010400065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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